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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9: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嘉兴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资源和力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群众报警、求助及突发事件,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3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管理工作,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我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高效开展,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等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社会应急联动分级响应处置工作模式。

        第四条  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快速高效、先期处置、密切协作、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研究确定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研究完善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建立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合署,为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

        第八条  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市本级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求助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接受各县(市、区)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公安机关)上报的警情报告;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应急联动处置;

        (三)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负责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及时收集、研判和上报与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系人,建立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职责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并报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三)根据分级响应工作模式组建专业处置队伍,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制订相应制度,严格管理和使用;

        (四)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及时报告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五)接受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快速高效地处置应急联动事项,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结果;

        (六)加强社会基础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根据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的紧急程度,将成员单位分为三个级别,并实现三级响应。

        (一)一级联动响应单位承担经常性、日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设立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网络终端,确定固定值班场所和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二)二级联动响应单位承担非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三级联动响应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现场处置,主要承担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服务、保障和物资储备工作;

        (四)各联动响应单位配备的应急处置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及3G车载音视频无线传输系统,并与各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平台相连。

        第十一条  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建立社会应急联动处置专项预案库,并适时组织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开展应急联动处置综合演练。一、二级联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演练,以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第三章  处置范围

        第十二条  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受理的群众报警、求助及突发事件包括:

        (一)需要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权单独或联合处置的群众紧急报警和求助。包括:

        1.各类违法、犯罪报警,包括治安(刑事)警情、贩卖假药、违法排污、噪音污染、非法营运、无证经营等;

        2.各类需要现场处置的纠纷和矛盾,包括医患纠纷、消费纠纷、劳资纠纷等;

        3.各类需要紧急处置的群众求助,包括溺水、坠楼、自杀救助,儿童、老人和特殊群体走失求助,公众遇到危难需要救助,水、电、气、油等公共设施维修,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治疗等。

        (二)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权先期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

        (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需要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及日常应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联动情况和成果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对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联动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过程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

        (三)及时收集、掌握情报信息,及时化解矛盾,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成绩显着的;

        (四)经群众测评,满意度名列前茅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第十五条  社会应急联动单位、部门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中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以及不及时上报处置进展情况,延迟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因组织、协调、指挥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对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四)在处置过程中,不服从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总指挥命令,拒绝、延误处置以及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成立应急处置队伍,配备专业设备、通讯和交通工具等,影响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六)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舆情危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影响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各级社会应急装备征用和补偿机制,将应急联动平台和网路建设、指挥中心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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