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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8: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浙江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0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无偿献血奖项设置为: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和特别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特别奖。

        第三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

        用于表彰奖励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县(市、区)。其获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或献血点。

        第四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用于表彰奖励长期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曾获得嘉兴市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其后又继续参加无偿献血达5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和特别奉献奖。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奖、银奖和铜奖。

        金奖:用于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8000毫升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4000毫升以上,此前未获得过此奖项的个人。

        银奖:用于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6000毫升以上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3000毫升以上,此前未获得过此奖项的个人。

        铜奖:用以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此前未获得过此奖项的个人。

        (二)特别奉献奖:用于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30000毫升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0毫升以上,此前未获得过此奖项的个人。

        第六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4000毫升以上的捐献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对照条件推荐申报,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评定;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县(市、区)政府审定;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特别奉献奖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特别奖由各县(市、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市、区)政府核准上报,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特别奉献奖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特别奖由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授予。

        第八条  全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特别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九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市在嘉人员。

        (三)本办法由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9月2日发布的《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08〕110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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