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3 18:3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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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嘉兴市级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不断创新审批模式和提高审批效率,推进重大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项目联审制度,推行模拟审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模拟审批是指投资项目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在未供地前就开始进入审批程序,各审批部门先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只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 模拟审批的项目范围为重大的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模拟审批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其中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需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五条 模拟审批的拟用地,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应已办理农转用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已由市国土部门上报办理农转用手续。 第六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嘉兴市级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模拟审批办),负责办理重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事项。 第七条 模拟审批以投资人自愿为前提,由投资主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第八条 模拟审批的项目审批时限,以各部门承诺的审批时限要求为准,原则上模拟审批在各部门的审批权限内实施。 第九条 模拟审批流程 模拟审批分提出申请、联合评审、模拟审批、文件转换等四个阶段。 (一)提出申请阶段。 1.项目主体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进入联合评审阶段。 (二)联合评审阶段。 3.市行政服务中心将项目的相关资料发送至市模拟审批办相关部门,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项目申请资料的审查。 4.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市模拟审批办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召开联审会议,组织现场踏勘。 5.市模拟审批办汇总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评审意见,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决定项目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三)模拟审批阶段。 6.项目进入模拟审批阶段后,相关审批部门告知审批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项目审批申请资料。 7.各职能部门按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和部门审批职责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模拟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出具相关的审批意见书。 8.模拟审批部门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只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并暂定审批日期。模拟审批文件可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 9.模拟审批过程中,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项目组织牵头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做好节能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用地预审及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市建委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规划许可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四)文件转换阶段。 10.土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收缴土地出让金,与项目主体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移交土地。 11.各审批部门按原出具的模拟审批意见的内容要求,根据部门审批顺序填写审批文件日期,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出具正式的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的文件转换为正式文件,同时收回内部流转的模拟审批文件。 12.项目主体单位根据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后,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主体和责任单位要根据模拟审批要求按时提供报批资料,扎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做好项目的代理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尽力为项目业主提供方便,使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列入模拟审批项目,遵从“高效办事、优质服务”的工作理念,对模拟审批中出现的情况主动研究、简化手续、特事快办。建立审批工作内部协调机制,将有关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审批窗口,防止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根据审批时限,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前一受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同下一审批部门沟通、联系,超前化解审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模拟审批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市模拟审批办要加强对模拟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审批部门和项目主体提出的各类问题。要做好模拟审批项目统一受理、牵头踏勘、跟踪服务,牵头部门加强同各审批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项目主体和责任单位要根据模拟审批要求按时提供报批资料,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开展模拟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模拟审批中程序不到位、效率不高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或进行效能问责,确保模拟审批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本地模拟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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