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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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丰收奖”(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丰收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四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项目,应是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重点是在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面积大、示范效应强,对保障粮食安全、加快“两区”建设、创新农作制度、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县及县级以下单位; (二)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项目计划或者浙江省农技推广基金会嘉兴执行部项目计划,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验收; (三)成果无争议;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项目应用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小,市丰收奖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极为显着,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有较大影响。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领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着。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 第六条 建立市丰收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委员人选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市丰收奖申报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及建议奖励等级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报市丰收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原件; 3.工作技术总结; 4.应用证明原件;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6.其它有关附件。 所有材料须统一用不小于四号字字体并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需提供申报书20份。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形式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申报项目实际工作时间1/3以上,且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9人、7人、5人;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须占一定比例;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一般不得作为两个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公务员一般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为1个,最多可推荐2个;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市丰收奖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但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与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认可。 评审结果在嘉兴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市丰收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2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8000元。奖励经费和评审验收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对获得奖励的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主要完成人协商,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市丰收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嘉政办发〔2006〕186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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