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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5:4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嘉兴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工 作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切实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县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顺利实施嘉兴市“十二五”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及教育现代化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治理择校乱收费,有效解决择校问题,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强化以县(市、区)为主管理,坚决遏制和大幅度减少择校行为,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适龄学生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公办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就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2.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按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除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的子女经严格审核予以酌情照顾外,公办学校招生计划超过学区内生源的,教育部门可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学生到该校就学;学区内生源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未录取学生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到附近公办学校入学。

        3.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原则上,小学和初中的班额分别控制在40人和45人以下,实施小班化教学试点的小学和初中的班额分别控制在35人和40人以下。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严格按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招生。

        4.切实公开招生政策和信息。教育部门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政策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学区内生源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向社会公告录取的条件以及未录取学生的统筹调剂方案。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二)规范办学行为,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

        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除外。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教育基金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坚决查处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协议生费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注重课堂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不得提供场所给任何办学(培训)机构在校园内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不能以学校的名义组织本校的学生、老师参加校外机构举办的有偿培训、授课等;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展提优补差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建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教育基金使用

        为防止借收取“捐款”之名收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各级教育、纠风、财政、物价、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等部门要建立捐赠社会资金审核鉴证制度。每年对通过教育基金会收取的教育捐赠款(物)进行审核鉴证,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进行重点核实,确属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的,除按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处理外,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对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不得作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四)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积极支持民办教育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力度,努力使区域内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进一步完善校长、教师校际间交流制度,扩大交流比例。积极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改革试验,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拓展优质资源的承载力,缩小乃至消除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由此产生的乱收费问题。

        依法落实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扶持政策,鼓励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要在保障适龄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办好一批有特色、高质量的民办学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选择特色教育的需求,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坚决制止择校行为既是法律的严格规定,也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各地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确保适龄学生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三)切实保障,标本兼治

        按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切实加大地方财政经费经费投入力度,坚持公平合理安排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将教育捐赠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新增经费要重点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四)加大宣传,加强督查

        要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倡导“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念,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通报制度,健全经常化、全方位的督导检查机制。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收费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切实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收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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