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培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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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企业培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大企业培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实施“十二五”时期大企业数量倍增计划,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嘉政发〔2011〕5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大企业培育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大企业倍增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程序 由嘉兴市培育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大企业培育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年终由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及考核标准 (一)大企业培育先进集体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评出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经费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各承担50%,市承担的奖励经费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1.大企业倍增目标完成评价(40分) 累计得分最高者得40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 (1)当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下达的百亿、十亿企业当年度目标任务的,分别得10分。未完成的,百亿企业每减少1家扣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顺推至下一年度),十亿企业每减少1家扣2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加分,加分方法如下: 百亿企业,每新增1家得5分,其中2011年、2012年新增的,按120%计分;2013年、2014年新增的,按110%计分;2015年新增的按100%计分。 十亿企业,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家得1分;其中超当年目标任务的,每增加1家得3分。 (2)累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下达的百亿、十亿企业累计目标任务的,分别得10分。未完成的,上年度已达到百亿的企业每减少1家扣5分、十亿的企业每减少1家扣2分。 2.大企业倍增潜力评价(30分) (1)在建项目评价(10分) 当年度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当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上市企业评价(8分) 按《嘉兴市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嘉金融上市〔2010〕1号)进行考核,得分最高者得满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 (3)品牌质量评价(6分) 当年度新获国家、省级品牌的,每个品牌分别得1分、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当年度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每个标准得1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技术创新评价(6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得1分;每新增1家省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当年度每新增1家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上述(1)至(4)项中,除第(1)项外,第(2)至(4)项评价均须在列入大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中进行。 3.大企业培育措施评价(20分) (1)出台大企业培育相关政策,培育体系完整、扶持力度大,并能视培育情况逐步完善,最高得4分。 (2)制定当年度大企业培育计划,措施具体、推进有力,最高得4分。 (3)开展大企业培育工作调研,成效明显,最高得4分, (4)统计工作按时、准确,最高得4分。 (5)工作协调配合情况,最高得4分。 4.大企业培育力度评价(10分) (1)扶持资金(3分) 21家培育对象:当年平均每家企业兑现的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1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当年平均每家企业争取到省级及以上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0.5分,其他按比例计算得分。 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达标对象:当年平均每家企业兑现的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1分,其他按其比例得分;当年平均每家企业争取到省级及以上各类扶持资金最高者得0.5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2)要素保障(3分)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能源、环境容量指标向培育目标倾斜,工作开展有序,成效明显的地区最高得3分。 (3)产业招商(2分) 坚持引进外资与内资并举的方针,加强国际、国内产业合作,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培育工作。有效开展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最高得2分。 (4)并购重组(2分)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培育目标并购重组属地企业所涉及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从简予以办理。并购数量最多者得2分。 以上数据由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下列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年度目标完成评价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在建项目评价由市经信委审核认定,技术创新评价由市经信委和市科技局共同审核认定,上市企业评价由市金融办审核认定,品牌质量评价由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共同审核认定。大企业培育措施评价和大企业培育力度评价应提交相关文件依据。 (二)大企业培育优秀部门 考核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不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根据考评实际得分,评出大企业培育优秀部门10个,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经费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考评分以100分制计。 1.积极贯彻落实《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等有关大企业培育政策意见,并取得明显成效。(30分) 2.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落实人员负责大企业培育工作。(10分)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强化责任制管理,有序开展培育推进工作。(10分) 4.培育大企业工作与本部门(单位)职能相结合,支持、配合有力度且成效明显。(10分) 5.完成下达的大企业培育工作各项分解目标任务。(10分) 6.落实日常联络人员,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单位)大企业培育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10分) 7.及时完成本部门(单位)大企业培育情况分析,配合做好大企业培育有关工作。(10分) 8.积极向国家、省争取相关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安排和监督工作。(10分) (三)大企业培育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为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大企业培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各地及各单位推荐,领导小组综合考评,评出先进个人20名,各奖励2000元。奖励经费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1.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先进个人。能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开展服务大企业工作,积极推进大企业培育,且工作成绩显着。 2.市级部门(单位)先进个人。能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关心支持大企业培育工作,按照大企业倍增措施责任分解努力开展工作,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四、其他 (一)在考核期内有较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发生,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个人,取消考核评选资格。 (二)当年获奖的大企业培育先进集体、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次年召开的全市三级干部大会或全市大企业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上予以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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