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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7:5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的出租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嘉兴”,现就贯彻实施《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租房屋是新居民居住的主要场所,目前我市65%以上的新居民居住在出租房内,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时限、办理途径等事项,规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以业管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工作精神,从源头上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房屋出租管理水平

        要根据《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时限、办理途径,以及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台账样式、出租房屋平面图、出租房屋责任书等内容,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落实责任,推进《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实行星级管理、分层次管理、委托管理、契约管理等出租房屋管理的新举措、新方法,总结推广房屋租赁中介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新经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房屋出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通力协作,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

        房屋出租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市新居民事务局受市公安局委托,负责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要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管理到位。

        四、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把《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摆到突出位置,贯穿全过程,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将《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和综治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使具体从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注重相关工作流程,正确掌握工作方法及操作要求,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能力,为顺利有效地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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