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3 18:5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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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准确的地名信息,不断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和原则 (一)普查任务。全面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已有地名信息,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市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 (二)普查原则。按照第二次全国、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要求,本着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逐级把关、转化利用的原则,全面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普查时间和内容 本次普查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其中 : (一)2011年工作内容 1.在完成平湖市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并总结推广经验; 2.全面开展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开展各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二)2012年工作内容 1.做好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等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 2.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推进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建设。 三、普查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第二次全国、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地名属性和普查类别,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3月底前报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第二次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科学选择普查方式。各县(市、区)要在确保普查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地名普查方式,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相关单位或公司等承担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以及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 (三)搞好普查培训。按照分级培训方式,由市民政局负责县(市、区)地名普查骨干的培训工作,县(市、区)负责本地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普查人员可采取从企事业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并根据本地的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四)做好普查资料收集。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五)实地调查踏勘。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等相关信息。 (六)着手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和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七)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省、市、县地名数据库。根据地名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普查资料,制作普查成果 1.整理普查资料,搞好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开展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对陆地地名普查成果先行自查,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预验收后,按照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由市统一汇总上报第二次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海域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工作由省、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 (十一)推进成果利用开发 1.编制出版本地区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 2.开发建设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3.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四、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全国、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2.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承办第二次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2.拟定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协调; 4.承担对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资料汇总和成果上报; 5.负责县(市、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数据库汇总录入工作; 6.组织编制全市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 7.指导各县(市、区)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8.承担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对地名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民宗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等名称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教育局:做好市本级所有学校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地名普查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及时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设置和名称调整等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抓好对县(市、区)地名普查业务的联系指导、协调、检查,负责对县(市、区)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培训,负责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和保障地名普查工作有关经费。 市人事局:做好市属和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各县(市、区)做好镇(街道)土地利用挂图等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市建委:做好城建地名档案、城市规划地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名称和市区规划路网、市政桥梁1:500、1:10000比例尺地图等资料,以及“数字嘉兴”地理信息系统涉及地名地址数据库(道路、水系、行政区划、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兴趣点、标志物)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交通局:做好交通运输类(公路、高速公路枢纽、互通、收费站、公路桥梁、公交线路站、汽车站、航道、码头、渡口)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类运输设施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海域地名的普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市属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水利局:做好水利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圩区〕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文化局:做好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省级文保单位和市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省级历史街区等相关文物古迹的文史资料、照片、影像等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卫生局:做好卫生医疗机构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国资委:做好所属国有企业集团(嘉城集团、嘉实集团、嘉源集团、嘉通集团、嘉服集团、嘉湘集团)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名胜风景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图文、照片、影像等资料的提供工作。 市体育局: 做好体育场(馆)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涉及地名信息的资料,协助做好地名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等业务指导。 市旅游局:做好国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名称资料和照片、影像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档案局: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市工商局: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做好基本单位名称审核,提供代码等相关资料。 嘉兴海事局:做好海事交通运输类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电力局:做好电力设施(输变线、变电站)等名称资料的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市邮政局:做好邮政编码等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分公司:做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嘉兴军分区后勤部: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核实确认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第二次地名普查职责 各县(市)要按照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组织开展本区域地名普查工作,配合市普查办做好本区域地名普查资料的汇总、建库等工作。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地名普查工作。配合南湖区、秀洲区做好所辖街道地名普查资料的汇总、提交等工作。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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