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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1年度 > 2011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8:4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象是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建设单位发行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5.单位借款;

        6.国债转贷资金;

        7.财政借款(包括财政委托贷款和临时借款)。

        (三)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1.上级补助资金;

        2.营业(营运)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3.其他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4.历年结余资金。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以下简称“资金收支计划”)的管理范围,并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筹集和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四)参与审查项目估算概算,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五)负责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六)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七)审查并确认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

        (八)审核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十)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按其职责主要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涉及的评审、项目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财政基建专户的管理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按照“一个中心、两种模式、分类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汇总编报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审核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估算,对所属单位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作为政府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资金或债务偿还由省、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上年累计财务收支情况、当年计划完成投资额和当年财务收支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  资金收支计划编制的程序。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编报程序向市级各有关单位布置编制的具体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要求,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的编报情况,据实编制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草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在15天内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批复的资金收支计划,积极落实当年的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到位和组织自筹资金。每月5日前,各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快报,报告本单位的项目投资进度和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工程变更、超概算项目、违规用款等问题要及时检查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资金收支计划的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调整的条件包括:

        (一)经市政府同意追加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国家或省级部门批准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需要追加的。

        (四)年初已纳入资金收支计划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

        第十四条  计划调整的程序:

        (一)符合计划调整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计划报告。计划调整不得越级申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可用财力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资金收支计划的调整由财政部门汇入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资金收支计划外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性债务应按照《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7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按照“一个中心、两种模式、分类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按照基础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和公益事业类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分别采取财政专户管理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两种管理模式。其中,基础产业类项目,以派遣项目财务总监方式实施财政监管;基础设施类、公益事业类等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以融资方式为主的,按派遣项目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管理,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为主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实行“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具体由财政部门针对财政专户管理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两种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嘉政发〔2007〕74号)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代建制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国债项目(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审核预拨工程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如发现有违规操作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二)建设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与建设内容无关的费用;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尚未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资金的10%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审价)后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与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按照年度财政跟踪评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划与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管理与监督。对没有列入上述计划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以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为主的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财政联合委托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3000万元以下的,实行财政部门自审或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如果其中有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且上级有要求需要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出具报告的,可由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直接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凭据,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计算并统一支付的项目评审费用(包括评审基本费用和核减追加费用)上缴财政,其中:评审基本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核减追加费用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缴。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所需的经费按《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衔接机制,支持财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督促工程管理人员积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项目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纪发〔2007〕15号),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对资金监管绩效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2004年8月18日印发的《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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