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
        索引号: 002546445/2022-444542 文号: 嘉政发〔2022〕26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22-0007 成文日期: 2022-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9 15: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招标或政府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二)下列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业务用房;

        2.市政、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3.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三)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3.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4.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不能同时执行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一)业主单位职责。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具体如下:

        1.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2.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3.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4.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合同的签订;

        5.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结算;

        6.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7.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8.对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二)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具体如下:

        1.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2.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

        3.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5.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支付意见;

        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

        9.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负责编报工程竣工决算,负责或协助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竣(交)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根据年度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计划,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代建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确需政府授权的代建项目,由市政府根据项目行业特点明确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及代建方式。

        (二)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及相应委托内容确定代建合同及代建费用,并明确代建单位投资控制责任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四)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

        (五)代建项目建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六)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情况与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八)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资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四)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代建管理费。具体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核定的投资变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惩规定

        (一)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二)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在项目概算结余中安排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7〕74号)同时废止。

        嘉政发〔2022〕26号.doc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