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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02 11: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不断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努力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和全面小康进程,争当全省“标尖”。到2020年,全面建成具有嘉兴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共享全面小康。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给予相应救助并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延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残疾人康复补贴。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实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对7~18周岁的贫困家庭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为期3~9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实施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给予40~100%的补贴。探索实施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康复前移补贴政策。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以及升级人工耳蜗处理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扶持政策。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不少于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30%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由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社保事务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规定扩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适度提高参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现行规定。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的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将残疾人(重点是0~14周岁残疾少年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结合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发挥医疗、养老、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协同作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机制,全面提升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社保事务局)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其中残疾人选取经济适用房享有优先权利。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并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残联)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家庭增收

        (一)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成功创建嘉兴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1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或预留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市、区)残联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达到10%以上、县(市、区)残联安置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县(市、区)要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外),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

        (三)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额贴息贷款可提高至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贷款担保,其中贷款10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新招用的残疾人,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政府认定的创业基地或创业园租用经营场所且经营满1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积极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积极鼓励残疾人通过从事来料加工实现增收,对带动、辐射残疾人从事来料加工的基地、经纪人,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建设残疾青年“创客空间”、残疾人实训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等就业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四)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市、县、镇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残疾人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紧缺急需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企业新招用残疾人,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人员参照嘉兴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五)加强农村残疾人精准帮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建立年度考核验收制度。对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不低于当地3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每辐射1户残疾人家庭,每年按不低于当地0.5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成功创建嘉兴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8万元。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特色、生态种养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妇联〕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机构建设力度,发挥全市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协同作用,建成嘉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大对康复设备、康复服务等资金投入力度,对承担特殊幼儿教育机构的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按公益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的4倍标准执行,对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幼儿按人均8000元标准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到2020年,各县(市、区)均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托基层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整合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医疗助残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托养照料、居家安养等服务。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中心作用;深化省级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争创工作,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成功创建嘉兴市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推进智慧助残工作,建成嘉兴市爱心助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民政、社保事务、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社保事务局)

        (二)提升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它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完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实现卫生计生、教育、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和奖励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服务机构。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内容。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发展特殊教育。完善教育、医疗、康复等多领域合作机制,成立残障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委员会,建立残障儿童少年发现、诊断、转介、安置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提高各阶段残疾学生教育质量。进一步健全以市、县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全面推行全纳教育,保障残疾少年儿童享受公平优质教育。各地要规范送教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各项补贴。积极实施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逐步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做好残疾幼儿接受普惠型学前教育工作。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创办职业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贴政策。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四)推动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推动无障碍环境市、县(市、区)创建。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公共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标志。公共停车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坡道平整覆盖率。加大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行为的依法处理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各地要在镇村建设、城乡环境整治中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信息、通讯和交流无障碍,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标准化建设。广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市、县两级电视台要开办手语栏目,公共图书馆要建立有声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设立盲人阅览室。公共服务窗口应设置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继续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公共文化体育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市、县(市、区)分别组建残疾人艺术团。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团队建设和人才选拔、培养,完善特殊艺术人才在培训、评奖、艺术创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健全残疾人优秀运动员就学、就业、医疗、生活保障措施。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演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健全人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和基本收视服务费。通讯公司对残疾人减免固定电话和宽带初装费,减半收取标准宽带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旅委)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实施目录,细化服务清单,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完善购买残疾人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助残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医助学等方式,开展各类帮扶公益活动。培育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实施依法登记,公开助残慈善信息,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发挥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机构在筹集助残善款中的作用,提升慈善助残项目的实效。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服务残疾人为主的公益性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配合单位: 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三)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健全助残志愿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到2020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完善各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助残志愿者组织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机构全面结对。深入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配合单位:市残联)

        (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残疾人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培育一批熟悉残疾人工作、具有服务经验和优势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鼓励残联组织创办的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合作托管等模式创新发展。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贸易展销或洽谈会,对区域内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个人开发生产的优质特色产品,应免费提供展位。加大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六、全面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市、县、镇三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实施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定期开展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监测和评估。将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同级聘用人员或村(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政府行政督查。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畅通残疾人信访诉求渠道,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申请、鉴定、公示、发证等程序,定期开展残疾人证办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残疾人证鉴定专家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各级残联要认真实施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信息变更。(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四)扩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文明创建。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宣传活动。对“最美残疾人”、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残联,配合单位:嘉广集团、嘉报集团)

        市级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所指残疾人是嘉兴市户籍并持有嘉兴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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