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02 09:1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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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深化涉审中介服务改革,建立涉审中介网上超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审批”。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全部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工位号注册”和“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建立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完善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改革,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对是否聘请公证机构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决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五)暂停、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暂停认证费、公证费、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含安全阀检验、企业电梯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产品检验、厂机检验、升降机检验)按标准降低20%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类由60元/平方米降低至3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由110元/平方米降低至80元/平方米。自2016年3月5日起,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六)落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七)加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力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扩大到10万元。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组织发放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120万元补贴券,用于补贴市本级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九)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转让免征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十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十二)下调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和3.5%缴纳。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0.5%执行。根据基金累计结存情况下调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 (十三)落实社保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规范。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四、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四)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工业企业降本增效。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力争融资成本在全省处于最低。进一步推广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提高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覆盖面和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转贷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贷款附加条件。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着力缓解制造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力争制造业新增贷款占比继续保持全省前列。完善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绿色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企业发债规模。依托南湖区“基金小镇”资本集聚优势,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创新投融资机制,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有序运作。 (十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周期。 五、切实降低要素价格 (十七)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作用,协调供需双方,进一步落实并优化煤炭与蒸汽之间的价格联动机制,对蒸汽使用量大、信用度高的企业,鼓励热电企业主动让利销售。承担区域供热的地方热电企业,不得无故减少或停止供热。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等新型中介组织发展,以市场化手段帮助企业降低用能、减排等成本。 (十八)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6年4月20日起,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全市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位计量的职工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十九)落实电价调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2016年至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实行差异化电费催缴,对缴费记录良好的工业企业,以及所有非工业单位均适当延长电费收缴期限,采用一月一缴的电费缴费模式。 (二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创新企业用地模式,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一)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以及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二十二)降低通关费用。对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开展政府购买“口岸查验”费用等工作。 (二十三)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单一窗口”建设;推行无纸化报检、“出口直放、进口直通”、通关单无纸化、电子缴费、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等措施,提高通关效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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