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02 09:1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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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市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健全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继续执行现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等政策。(市公安局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完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落户政策标准,清理调整城镇落户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制定《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嘉善县、平湖市(含乍浦镇)、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有序放开城区落户条件。本意见中的城区指嘉兴市区各街道和南湖区、秀洲区所辖镇的镇区。上述范围内有序放开落户,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投资规模、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等负责) (三)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鼓励本地农业人口就近到城镇落户,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城区)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市公安局负责) (四)稳妥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落户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浙商回归、领军人才、投资创业、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等负责) 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市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按照“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实”和“街不漏巷、巷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及时采集各项基础信息,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优化积分服务机制,继续实施积分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一体的综合性卡证,并积极探索市民卡与IC卡式居住证功能整合。(市新居民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市社保事务局等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制度,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和质量,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把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充分利用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社保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六、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宅基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等负责) 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配套制定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逐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我市的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2.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惠民服务内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区域、人群统筹协调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负责) 3.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4.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5.健全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接续,以及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保事务局等负责〕 6.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等负责〕 7.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建缴住房公积金。〔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共担”的多渠道民生保障机制,树立全社会共推民生发展的理念,逐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公共财政导向,加大对民生事业的资金保障。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管理和个人能动的积极作用,调动市场、社会和个人各方共推民生改善的积极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镇等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积极落实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升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水平。〔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调整完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办公室建设。市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增强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落实改革责任,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落实经费保障。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农业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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