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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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嘉兴市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基本形成“公益普惠、城乡均等、办园规范、群众满意”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遵循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优良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为 “两美”嘉兴建设,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公益普惠。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机制,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学前教育办学体制,破除各种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障碍,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运行保障和合理分担机制。 (三)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四)坚持因地制宜。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整合资源、优化队伍,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一)学前教育全面普及。科学合理规划,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到2016年底,新增学前教育资源25%以上。健康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力争达到100%,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 (二)学前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努力减少未定级幼儿园。到2016年底,全市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5%以上,幼儿在公益性幼儿园入读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三)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到2016年底,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及以上,9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新进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整体提高。基本建成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进一步优化,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各县 (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以及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超前谋划区域学前教育发展。以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统一规划,坚持标准,优先建设。 2.要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及国家和省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幼儿园规模以180~360人为宜,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市区和镇(街道)、中心村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对于居住人口少、分散的农村等区域,按照相对就近便利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可考虑适当集中办园。 (二)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发展提升公办幼儿园。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努力办好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建成一批保教质量优良、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优质幼儿园。同时,积极发挥优质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采取名园办分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2.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举办具有普惠性质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对口帮扶、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大力引导并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县(市、区)要抓紧制订出台支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办法、财务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奖补政策及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 3. 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各级政府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确保安全为底线,全面清理整顿非法举办无证幼儿园的要求,制订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通过“整改审批一批、规范改造一批、取缔停办一批、规划新建一批”等,稳妥处置好无证园取缔后幼儿入园等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任务。 4.重点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把幼儿园列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将发展的重点放在镇(街道)以下规模较大的村、城乡结合部和城镇新增的居民区,合理规划建设乡村幼儿园或村幼儿教学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益性幼儿园。支持村办好集体性质的独立幼儿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好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幼儿读物等,为农村幼儿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5.大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重视解决特殊儿童的入园需求,着力推进特殊教育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特殊教育资源,增加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参与学前特殊教育的幼儿园的投入,做好残疾幼儿的抢救性康复训练和早期教育。各类幼儿园应招收轻度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在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县 (市、区)特殊学校要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 (三)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切实保障教师配备。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央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32号)要求,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幼儿园专任教师等人员,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提高保教人员的素质。同时,要制订吸引并稳定优秀人才从事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政策。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和“严格准入、加强培训、合理分流”制度,全面落实教职工持证上岗。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幼儿教师素质。扶持高校幼儿师资专业建设,扩大本科培养规模,充分重视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体系,加大对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免费培训,确保三年内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培训率达到100%。同时,重视对各级各类幼儿园保健医生、保育等人员的专业培训,力争培训率达到100%。加大园长和幼儿教师参与“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境内外、省内外、市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实施幼儿园优秀教育人才高端培训项目,努力培养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专家。 3.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逐步缩小非编教师与在编教师收入差距。通过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重点提高民办公益性幼儿园非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6年底,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四)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提升科学保教水平。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控制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例。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开展保教活动,防止并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等倾向。倡导建立良好的教师与幼儿、家长关系,提高家园合作意识,增强合作能力,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氛围。 2.完善幼儿园教科研指导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科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建立覆盖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多级教研网络,鼓励幼儿园开展实践取向的教科研活动,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幼儿园、公办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与支援制度,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展与共享。 3.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有关教育支持机构、学术团体、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等要求,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与监管研究,注重过程性评价和质量管理,初步构建全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发挥优质幼儿园的引领作用,引导和督促薄弱幼儿园加快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幼儿保教质量的整体提升。 (五)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 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承担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经费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加强监管,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经费制度,逐年提高资助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2.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继续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5年底,各县 (市、区)必须确保达到8%及以上;到2016年底,区力争达到10%及以上。同时,市财政加大对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经费投入,明确学前教育经费补助中用于培训经费支出的比例、列支渠道及占幼儿园公用经费的比例。 3.鼓励社会多元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制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公民个人等捐资助园和投资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捐资助学等方面的作用。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防范行动。 1.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和安全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主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签定责任书。 2.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幼儿园园舍、饮食、卫生、消防及交通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和保安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食品卫生、校园安全等管理制度,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七)资助优抚对象学前教育。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和残疾幼儿等特殊群体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各县 (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所有特殊群体的资助制度,保障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特殊对象能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八)建立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体系。 1.构建以县 (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为统筹,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和妇联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协同运作,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的网络和工作机制。 2.每个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社区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同时,加强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早期教育与康复的研究与实践。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等责任,研究解决师资队伍建设、生均公用经费机制、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无证幼儿园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完善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以县(市、区)政府为主、镇(街道)共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学前教育体制。各县 (市、区)政府承担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规划、投入、监管和提升普惠服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积极构建和完善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应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监督。要适时将对各地学前教育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建立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将学前教育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待遇、整顿无证办园等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并及时公布结果。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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