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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7:0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嘉兴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

        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群,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各产业园区转型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应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与工业园区、市镇工业园区及其所属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

        第二条  高新园区应是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功能区和孵化器,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各类园区转型提升的示范区,创新驱动的引领和带动区。

        第三条  申报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区域范围、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切实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配有专(兼)职的行业管理及统计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园区技工贸总收入1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产业集聚度高,前2个主导高端产业优势明显;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三)区内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总部企业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8家。

        (四)区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15家,区内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每万名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五)区内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以及技术推广转化、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创业投融资等科技创业创新服务体系,科技成果交易活跃、市场化促进成果产业化成效明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

        (六)区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七)园区单位土地产值产出强度达到3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县(市、区)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

        第五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创建高新园区的可行性报告、当地政府扶持高新园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审查有关创建申报材料和论证结论,会同市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的区域规划、发展目标、产业基础和产业布局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予以批复,并授予“嘉兴市**(主导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称号,正式挂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高新园区培育建设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高新园区的申报审核、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当地高新园区建设的领导,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高新园区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高新园区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促进高新园区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高新园区的建设。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局对当地高新园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以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园区管理;

        (三)与高新园区管委会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四)协助高新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第十条  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是高新园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对高新园区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和当地有关高新园区的政策、法规;

        (二)拟订、实施高新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负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

        (四)与县(市、区)科技局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五)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六)培育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排序。各高新园区要科学、准确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定期向嘉兴市科技局上报。经汇总梳理综合后,定期对各高新园区有关指标数据进行排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与评价制度,动态评价,优胜劣汰。由嘉兴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每年对批准挂牌的市级高新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另行制订。各市级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上一年度的考核自查报告。在各高新区考核自查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然后按照各高新园区的综合得分,排出全市高新园区的位次。

        第十三条  对各个高新园区的考核评价结果报经嘉兴市政府同意后,向市有关部门和高新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通报。对评价排序前3位(或考核优秀)的市级高新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排序末位或考核不合格的市级高新园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排名末位的市级高新园区,予以摘牌,取消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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