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2 15:2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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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5号)和《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水平。2014年底前,要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和协作配合制度,完成好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划转和监管责任的科学界定。2015年,要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一)建立工作制度。 1.联合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合,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的普遍性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的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并视工作需要,可即时安排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由综合执法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2.专题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专题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 3.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5)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4.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先接到权责范围内的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在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按照权利职责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需要移送的,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移送。 (二)完善工作机制。 1.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需要相关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的,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年初公开招聘,择优选聘。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2.公安联动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筑工作平台。 1.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对接,引入诚信评价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相互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站数据接口,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维护,适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以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2.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平台。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平台建设,各镇(街道)应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下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道)镇长(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一般由镇(街道)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担任,并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组长一般由各驻镇(街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中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按照“资源共享、就近救援、协同应对、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行机制,统合执法资源,耦合监管盲区,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 (四)健全工作对接体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边界,切实做好监管与执法工作的对接: 1.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大行政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或承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2.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督促改正,或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力求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纠正或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严查。 3.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审批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规范,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巡查和动态抽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功与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扎实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切实把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划拨,以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就双方协作配合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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