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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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委发〔2014〕14号)、《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切实提高环境资源要素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现就推进我市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目标 (一)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选择,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打造“美丽嘉兴、美好生活”的具体体现。 (二)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有力举措,是促进污染减排的有效手段,对于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要素配置体系;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差别化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 (四)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就是要紧紧围绕“存量提质”、“增量选优”、“总量控制”的目标,对国家实施污染减排的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用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要素。 二、环境资源要素存量提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五)环境资源要素存量提质是指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排污权基本帐户,深化完善工业企业排污权绩效评估,将排污权绩效评估纳入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中,引导环境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企业配置,提高环境资源要素使用效率。 (六)实施排污总量量化管理。全面推行区域排污权基本帐户管理制度和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权基本帐户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指标确权,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不纳入指标确权范围。 (七)建立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分行业、规模建立和推行以“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的评价制度,按照排序实行差别化的激励措施。鼓励银行信贷向排污权绩效评估先进企业倾斜,盘活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八)以市场化手段促进排污权存量优化配置。加大对闲置排污权的处置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排污权的收储回购;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改革,建立低效排污权利用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支持企业间通过资源要素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引导和鼓励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完善排污权租赁等各项措施。 三、环境资源要素增量选优,提升项目落地水平 (九)环境资源要素增量选优是指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促进环境资源要素向优质项目倾斜。 (十)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流向管理。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总量规模,对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火电、热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排污权实行“只出不进”,新增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实行同行业内部平衡替代制度,在行业内部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实现环境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十一)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排污权分配。综合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及“十二五”期间累计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情况,对全市新增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合理分配。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供给。除符合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条件的项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可采取排污权协议转让外,其它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必须通过政府资源要素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挂牌,实行市场调节。 (十三)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使用价格。强化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根据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对排污权使用绩效低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排污权指标,并提高租赁、购买减排指标价格。 (十四)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对于总量通过本单位自身削减替代的新增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工程尚未实施的,应先购买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核定实际排污削减量后,购买的排污权由政府实施回购。 四、环境资源要素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落实 (十五)环境资源要素总量控制是指围绕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建立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指标存量、新增量、削减量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总量控制。 (十六)以减定增保障减排。合理确定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预算,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七)建立健全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大政府出资回购排污权的力度,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库,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 (十八)加大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控制力度。各地应将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减排工程稳定发挥效益,有效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强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和协调我市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资金监督管理和排污权回购资金预算安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政府基准价。 (二十一)改革现行排污权交易机制,实现政府管理职能与市场交易职能相分离。将交易职能纳入政府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强化其储备、回购、核定管理等职能。 (二十二)强化环境总量执法监管,保障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顺利推进。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十三)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公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排污权绩效评价信息,通报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嘉兴市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破解环境要素制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是指通过年度预算管理,对全市可用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总量规模、区域分布、行业类别、出让时间、供应方式等做出的科学安排。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类新增建设项目所需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年度预算管理,农业等其它项目所需环境资源要素指标暂不列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资源要素,是指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要素,主要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国家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其它污染物表征。 本办法所称指标,是指可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 第四条 预算指标内容包括:新增指标、存量盘活指标。 新增指标,是指本办法颁布之后,可在预算年度安排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量。该排污权量由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实际削减的或者预测可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以减定增”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国家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确定。 存量盘活指标,是指本办法颁布之前,已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排污权的工业企业,其闲置排污权,或者实施减排工程削减获得的排污权,由市、县(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回购的,可安排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量。 第五条 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的制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预算总量。科学制订环境资源要素年度预算,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新增环境资源要素指标总量双控制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以减定增保障减排。按照“以减定增”原则,合理确定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预算,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预算安排向减排考核好的县(市、区)倾斜。 (三)加强回购盘活存量。加强政府对企业闲置排污权、超额减排富余排污权的回购,盘活沉淀在企业的存量环境资源要素,提高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四)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全市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统筹,优先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以及环境资源要素利用绩效水平高的省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所需环境资源要素指标。 (五)奖惩激励推动转型。加强对各地环境资源要素使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突出预算指标的行业类别、区域分布差异,以预算引导需求,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 新增指标的预算项目编制。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新增指标、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年度减排工程预测削减量等,确定总量规模;依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减排计划项目预测削减量、国家减排考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能源消耗预测情况,结合各地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区域分布;依据省政府下达的行业整治任务、全市结构调整计划、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行业类别;依据年度减排计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运时间,确定出让时间;依据各地各部门提供的拟新建项目排污权需求情况,确定供应方式。 第七条 存量盘活指标的预算项目编制。依据各地上报的存量回购和储备计划,确定总量规模、出让时间;依据各地上报的回购指标的行业类别、全市结构调整计划、排污权的行业分布,确定指标的行业类别和区域分布;依据各地上报的拟新建项目环境排污权需求情况,确定供应方式。 第八条 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排污权指标储备情况、拟新建项目排污权指标需求情况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提出各地预算年度的指标建议,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审定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实施的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省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由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按项目向市环保局提出预算建议。 (三)市环保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新增指标,以及各地、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编制全市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 (四)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省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的新增指标可从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指标中预留。 第九条 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市环保局可预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预算未下达前各地的新增建设项目。在年度预算正式下达时,扣除预安排指标。 第十条 市环保局于每年四季度对各地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指标调整追加的依据。 市环保局可根据当年全市减排形势、预算执行进展情况、各地实际回购等情况,提出预算调整追加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章 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预留指标的使用,由各地向市政府申报重点项目,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库,市预留指标按照重点项目库排序,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 申报使用重点项目库预留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立项的属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或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十二条 各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将预算指标数量、产业要求、使用年限、使用限制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拟新建项目的申请。申请预算指标的拟新建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报告专家评审等文件。 第十三条 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其它新建工业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指定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获取预算指标,应达到国家、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规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 各地及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和突破预算确定的总量规模、行业类别、出让时间、供应方式等内容。确需改变预算项目的,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除预算指标外,其它各类环境资源要素统计指标,包括企业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均不得用于新建项目总量准入。 第十八条 对存量盘活预算指标,严格执行先回购、后使用的程序。存量盘活预算指标须经市环保部门核准,由各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回购,在变更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安排使用。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管理信息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和统计。各地及有关单位应按季上报预算使用情况,作为预算执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对超预算和使用预算外指标审批新建项目,以及擅自调整预算指标行业类别、出让时间、供应方式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加强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浙环发〔2013〕61号)精神,按照统筹兼顾、差别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统筹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兼顾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绩效激励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有限的环境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的产业集聚,提高环境资源要素的利用率,倒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首次排序并对外公布。2015年起,利用绩效排序结果,严格执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排污权绩效评价和激励政策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排序、统一公布”的总体原则和“分类别、分行业”的差别化指导思想,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1.实施范围。对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热电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已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或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工业企业必须纳入绩效评价。新建项目完成三同时验收后参与评价和排序。 2.评价指标。以“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进行评价。不同行业的吨排污权指标按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计算,印染、制革、化工按化学需氧量、氨氮计算,造纸、电镀按化学需氧量计算,热电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计算。 3.排序方法。按“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分行业从大到小进行“三三制”排序。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为鼓励类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为一般类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为其它类企业。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列入鼓励类企业。已核定初始排污权但未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业一律列为其它类企业。 (二)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激励措施。 1.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配置政策。 一是差别化的减排考核政策。以排污权为基数,鼓励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原则上可为全市平均任务的80%,排名最前的10%的鼓励类企业减排任务可为全市平均任务50%;一般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平均任务;其它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平均任务的2倍。 二是差别化的排污权配置。鼓励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资源要素交易平台,获取新增建设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其它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 2.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管理。 一是差别化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其它类企业的总量执法,加大执法频次,严厉查处超总量排放行为,对超总量排放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排放总量不超过排污权控制总量。 二是差别化的租赁供给。鼓励类和一般类企业可以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其他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 三是差别化的政策导向。对鼓励类企业兼并重组同行业内其它企业开通环评审批和排污权过户的绿色通道。对连续两年排名为其它类的企业采取强制整治提升措施,连续三年排名最后10%且没有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排污强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实施落后产能关停计划,落实强制淘汰措施。 3.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价格。 一是差别化的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为5年的,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期满后,在重新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权时,根据上一个使用期限内每年的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交纳新使用期限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的,在每个五年规划期末补交或返还差额。 鼓励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优惠60%购买。 一般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购买。 其它类企业: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的2倍购买。 二是差别化的排污权租赁价格。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吨排污权税收贡献综合评价类别确定租赁价格,企业租赁总量不得超过排污权购买总量的10%。 鼓励类企业:排污权租赁价格为基准价的2倍。 一般类企业:排污权租赁价格为基准价的5倍。 其它类企业:一律不得租赁。 三是差别化的减排指标购买价格。所有企业均需主动承担减排任务,如确实无法完成的,可申购排污权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完成减排任务申购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不纳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控制总量。企业的绩效类别以减排“五年规划期”中最差类别计。 鼓励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1倍。 一般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2倍。 其它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5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倒逼我市高污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二)规范评价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评价纳入实施范围的各行业企业的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评价、排序的数据准确、合理和有效。 (三)落实奖惩措施。各地要落实鼓励类企业的奖励措施,支持鼓励类企业发展。严格其它企业的惩罚措施,结合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和“腾笼换鸟”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环境资源,促进各行业持续提升技术、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将纳入评价的行业、排序指标、各行业企业的排名情况,及时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企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要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先进地区和企业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调动各行业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嘉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以及国家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其它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范围内,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在指定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原则。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污染减排。 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与省级制度相衔接、全市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 新老衔接,统筹协调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扩、改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的老指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与新指标氨氮、氮氧化物,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信息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它行政许可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与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环保及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物价、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排污权储备与回购的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 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储备、回购、核定等工作。 市、县(市)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承担排污权交易业务。市本级排污权交易业务可统一纳入市资源要素交易平台。 第六条 排污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第七条 排污权核定是指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闲置排污权等。 第八条 初始排污权核定总量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以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有效期内年度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为基础;新建排污单位排污权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为基础。 排污权可交易量、闲置量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和减排核定结果确定。 第九条 排污权核定由环保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承担。 排污单位申请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应提供符合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技术报告。 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技术报告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环保部门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 排污单位的闲置排污权、实施减排项目后的可交易排污权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报市环保局审定。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应通过有偿使用取得排污权,新(扩、改)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第十二条 现有项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政府基准价。 新(扩、改)建项目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经审核允许临时新增排污权的,可向有富余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最长为一年,截止当年度底。 临时新增排污权由政府出租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排污单位出租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至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末为止。原有效期限大于5年的,可延续原有政策或逐步过渡到5年。原有效期限小于5年的,使用期限应调整为5年。 排污单位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的,其闲置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收回或强制回购。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形式确权,以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许可。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经交易购买排污权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核发排污权证。排污权证作为有效期内办理排污权抵押、回购等的有效凭证。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有效期内年度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 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保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原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优先续购。 第十七条 各排污单位公平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期限不超过5年的,减排量按照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和上级下达的减排比例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限大于5年的,每个五年规划期的减排任务均按照有效期的排污权指标和各个五年规划期减排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可通过排污权指定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且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指标不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证和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 (一)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经环保部门授权,可作为政府排污权出让方和回购方; (二)排污权可转让方指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污后,有富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排污权需求方包括:因实施新(扩、改)建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需通过购买排污权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核查需临时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二十条 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新(扩、改)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由政府出让的,原则上应在资源要素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政府储备的排污权用于重大环境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等项目,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对于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经环保部门同意,可采取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平台交易、变更。排污单位需购买或出让排污权的,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与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应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交易、鉴证。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权证和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权证和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跨市(本级)、县(市、区)交易排污权,需符合出让区域和受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受让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并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同意。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在项目投产前仍纳入出让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在投产后或者排污权有效期满后再转入受让区域。 第二十五条 新(扩、改)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应达到国家、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办法规定的外部削减替代比例要求。使用天然气或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的,暂时不实行新增氮氧化物排放削减替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盘活企业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章 排污权回购和储备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闲置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根据回购来源不同,按照上一年度市场加权平均价、政府基准价分别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 第三十条 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市、县(区)两级政府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帐户制度。未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不计入排污权基本帐户。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总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代为收取。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排污权收储、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以预算方式保障排污权回购储备资金及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环保、财政、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排污权交易过程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对核定排污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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