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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6:0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嘉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  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4.3  县(市、区)应急响应

        4.4  信息公布

        4.5  区域联防联控

        4.6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之间的含义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范围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市政府建立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按照嘉兴市区域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原则上各地预案中的分级预警标准与本预案保持一致,应急响应措施不得宽于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及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嘉兴电力局、市滨海办(港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市指挥部应急办公室

        市指挥部在市环保局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嘉兴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城市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1)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2)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气象干预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为市指挥部提供预测预警决策参考;与市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加强预案宣传工作,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舆情管控。

        (4)市经信委:牵头制订工业企业(包括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市属企业限产措施;减少或停用燃煤机组发电,会同电力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市内电力调度事宜;负责督促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参照有序用电计划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大气重污染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市公安局:负责研究制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7)市建委:负责研究制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等扬尘控制及应急防治措施,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订大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运输、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制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因重污染天气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10)市农业经济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2)市商务局:负责大气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

        (13)市滨海办(港务局):指导嘉兴港区、海盐港区、独山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4)嘉兴电力局:会同市经信委做好电力调配工作,制订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对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限电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包括火电企业限产后外购电力)。

        (15)市财政局: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6)市监察局:监察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职情况;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对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全面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3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指挥部组建,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由各部门推选1-2名各自领域专家组成市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为对大气重污染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嘉兴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没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县级城市可采用省控或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统计计算)。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3.1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嘉兴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时,市、各县(市、区)同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综合运用气象观测和资料环境监测,分析预测空气质量。如预测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或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1)市级预警发布

        市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签发;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过市气象局以及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应急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四是由市经信委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1天或2天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2) 县(市、区)预警发布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或授权其办事机构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4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通知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重污染天气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与重污染天气事发地周边区域地市进行沟通协调,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响应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预案确定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3.2.1  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2  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3.2.3  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⑥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③禁止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等行为,严禁垃圾、秸秆焚烧;

        ④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15%;

        ⑤加强交通管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4.3.2.4  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⑥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⑧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⑨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极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进一步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

        ④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30%;

        ⑤加强交通管制,实施机动车限行,采取控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和数量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校车、运输农副产品车等除外)。

        4.3.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5  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行政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托长三角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省市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的区域协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强化与周边城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地市提出污染减排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4.6  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或环保、气象部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24小时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重污染天气事发地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应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7  附则

        7.1  以上、之间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由市监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订及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市指挥部派出执行监督组对相关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考核。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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