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2 16:1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我市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08年4月1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市各级进一步加大居住证制度改革力度,依法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对调控新居民总量规模、优化新居民结构、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作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先行之地,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意义重大。 二、目标、范围和期限 (一)总体要求。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自2014年10月31日起,全市范围内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期限为一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住证性质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3)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此条款由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者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此条款由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加强居住证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分别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3)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有人已转办为居住地常住户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服务。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精神文化、随带子女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内容按照各地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实行积分管理。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对应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基本状况(包括年龄和文化程度等)、个人素质(包括职称和技术等级、专利创新等)、居住年限、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包括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等)、投资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以及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登记凭证、税收征收凭证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新居民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积分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现有规定执行,适用对象、指标体系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各地调整或新制订出台的积分管理具体程序、方法应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报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过渡规定。 已持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待遇;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意见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居住证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市、县(市、区)两级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人财物投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为全省全面推开居住证制度改革、开展立法修订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注重协调配合。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有为,齐抓共管,深化完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协同配合机制、执行评估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快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支撑。要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强化信息采集力量,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新居民的基础信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正确掌握、深刻领会相关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精神实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科学制订居住证制度改革宣传方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流动人口预期,形成与完善新居民管理服务、居住证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舆论氛围。 (四)鼓励工作创新。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按照省、市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思考,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新居民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