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域边界环保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2 15:2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域边界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体制机制上解决交界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县域边界环保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边界区域环保监管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区域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对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总责,依法处置有关环保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相互监督原则。边界区域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联合或单独行动,对可能影响本辖区环境质量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跨行政区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属地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协作监管原则。对边界区域的重大项目审批、重大污染事件的处置、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边界区域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信息沟通和协作处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4.综合协调原则。对边界区域的环境问题,当区域间政府或环保部门处置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提交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各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顾全大局,统一认识,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环保部门或政府的协调意见。 二、边界区域环保联动监管主要内容 1.建立联动执法监管机制。由边界两地环保、监察部门组建联动执法队伍,制发两地环保部门盖章的环保检查证,每年组织边界区域的联合执法不少于2次。相关区域环保部门可以凭检查证单独跨界进行环保检查,所取得的企业违法证据应及时提交属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属地环保部门接报后要全力支持,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通报查处结果。各地要把跨界查处的情况及时通报上级环保部门,如两地环保部门处置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置。 2.建立联动审批监管机制。对边界区域可能对不同行政区域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审批,要实行环评审批前征求对方环保部门意见制度。暂定对距边界2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或年废水中COD排放10吨以上,SO2排放10吨以上的项目,产生废气污染的项目,以及水源保护地保护区上游5公里范围内建设上述重污染项目,必须在环评审批前由上级环保部门或该辖区属地环保部门征求对方环保部门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正式审批。如对方环保部门提出不同意审批意见的,应进一步沟通情况,双方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提交上级环保部门协调,经上级环保部门协调意见难以统一的,由上级环保部门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3.建立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当边界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事发地一方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边界另一方,对可能影响另一方的污染事故,要组织成立两地环保联合监测、联合处置小组,影响较大时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领导牵头、两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请求其派员参与调查。边界区域两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处置事故遇到困难或意见难以统一时,由上级环保部门或政府指派干部组织两地协调处置,协调处置形成的意见各地须服从和落实。 三、边界区域环保联动监管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边界区域已成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多发、高发地带,对人民群众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体制机制的深度来加以研究和解决。近年来,我市部分地方对边界区域污染处置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值得总结推广。各地政府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加强督促,环保部门要主动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2.建立组织,形成制度。为加强对边界区域环保问题的监管和处置,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地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处置边界区域环保问题领导小组,对边界区域环保突出问题处置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动执法小组、联动审批小组、联动监测小组,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共同加强边界区域的环境保护,各小组可以实行轮流执行组长制,负责有关活动的计划拟定、召集和组织实施。各地要将边界区域的环保联动活动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3.突出重点,解决隐患。各地要把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联动监管的重点,认真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抓住解决矛盾的关键环节、关键企业,严格环境执法和项目准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边界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4.顾全大局,相互支持。边界区域环境问题成因复杂,各地要加强自查自纠,重视倾听和研究不同区域环保部门及政府的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开展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避免相互推诿和扯皮,多从自身区域查找原因,严格本区域的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治理。各地可以组织成立相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公众环保监督小组,共同监督边界区域的环保治理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