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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