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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22年度 > 2022年第1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14:2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嘉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4  各地应急机构职责

        3  风险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风险防范

        3.4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7 应急结束

        4.8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文电运转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安全保障

        5.5  人力资源保障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金融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嘉兴建设,努力打造长三角金融生态最优市。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媒介(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全市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各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首要出发点。

        预防为主。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依法处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与嘉兴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与证券期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确保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准确处置。

        分级控制。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金融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1.5  事件等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金融突发事件分为较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特别重大(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1.5.1  较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主管(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2  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县(市、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或主管(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5.3  特别重大(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全国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嘉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和嘉兴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市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依据本应急预案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配合省金融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开展本市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指导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落实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2)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3)嘉兴银保监分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4)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

        (5)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6)市信访局:指导全市涉及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收集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7)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8)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9)市司法局:必要时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10)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属地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参与评估各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1)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4 各地应急机构职责

        (1)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置辖内金融突发事件,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2)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响应级别,启动本区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配合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属地社会安全稳定。

        3 风险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1)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结合本市实际,重点监测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3)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4)对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负责监测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并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形成本市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领域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需市相关部门或机构配合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在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金融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1.2  报告时限、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同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并在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和各地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规定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安委办,在保密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4.1.3  报告内容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相关内容。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相应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并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报告;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领导小组进行相应决策提供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进展,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4.3.1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至Ⅱ级时,按Ⅱ级响应程序处置。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判;

        (3)市领导小组向属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预案的通知;

        (4)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及时报送信息;

        (5)属地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4.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至Ⅰ级时,按Ⅰ级响应程序处置。

        (1)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

        (3)市领导小组向事件所涉及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发布启动预案的通知;

        (4)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及时报送信息;

        (5)事发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4.3.3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国、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待省级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1)市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领导小组向事件所涉及的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发布启动预案的通知;

        (3)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及时报送信息;

        (4)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5)市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传达省级指挥机构和市政府的指令,协调解决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4.4 指挥协调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成员单位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金融办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市领导小组命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地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参加。市经信局主要负责指挥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专家咨询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处置措施

        (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启动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市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与协调。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响应终止,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单位。

        4.8 后期处置

        4.8.1  处置机构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职责分工,由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4.8.2  事件调查

        由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4.8.3  处置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4.8.4  事后检查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嘉兴银保监分局依法检查贷款、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互通共享,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5.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5.3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由专门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要害岗位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5.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5  人力资源保障

        5.5.1  队伍建设

        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5.5.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进行应急演练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5.5.3  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6  附则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嘉政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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