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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0:4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订“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全市所有县(市、区)中,抽取约220多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的全部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本次调查工作从2014年底开始,到2017年底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为调查准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调查登记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底为数据处理、发布和分析研究阶段。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成立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组建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五、经费保障

        开展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 嘉兴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嘉兴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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