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05 11:2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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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一致,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制定出具体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并处的,应当列出单处或者并处的对应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要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和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或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表述出各等级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和证据要求,列出相应的罚款数额。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施行之日前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修改、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适用规则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方式。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采取警告等措施可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 (四)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从轻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按照减轻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处罚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等级的,按照一般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伪造违法证据的,按照较重或从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七)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违法行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从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加重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配套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决定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监督检查制度》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并明确和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以提高依法办案的责任心。 (二)时效制度。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内。通过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给予某种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后评估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实施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跟踪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规则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二)市法制办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3.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实现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密组织,加强领导。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部署,并确定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市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具体组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并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畴。 (二)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放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去认识和把握,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法规规章清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三)及时总结,不断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实践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使我市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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