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5 16: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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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 (2010—2015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正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和江南水乡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以及有效保护下的合理利用,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嘉兴文化竞争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和江南水乡文化大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持续发展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全局观念,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规划、现代村镇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切实可行。同时,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制定规划,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加强指导。文化行政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坚持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3.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原则。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相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4.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保护为主、上级指导和支持为辅。建立市、县(市、区)和镇(街道)分级负责保护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现时性、完整性,优先抢救和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品种、项目和传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传承创新,合理开发,保护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到2015年,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保护体系、制度保护体系、平台展示体系、宣传推广体系和产业运作体系。具体目标是: 1.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积极推动国家级、省级名录的申报工作,使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加强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利用途径的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承(教学)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地、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艺术家。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人生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3.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平台展示体系。以市、县两级民族民间艺术活动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等为平台,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使全市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得到展示和弘扬。 4.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体系。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鼓励和支持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 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5.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运作体系。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及经典旅游景区,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同时,正确处理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淘汰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后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有序进行。 二、保护范围与对象 (四)保护范围。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文化遗迹、民俗实物)、自然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 (五)保护对象。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切实做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以及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保护。在做好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保护新发现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目前仅存活于个别地区(或家庭、个人)的,不可再生的,或面临人亡艺绝濒危状态的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能集中反映原生态的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对目前已采取措施并且发展态势较为稳定的项目,实施扶持性保护;对已经基本上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要深入调查发掘,进行抢救性的记录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传承人的相关政策、条例,认定、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帮助他们有效地开展师徒传承、群体传承等多种形式的传承活动,逐步培养新的传承人。建立传承人经济资助制度,维护他们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和延续。 2.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活文化,长期以来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即使是某一种艺术或技能,也总是和民俗活动密不可分。过于强调个别项目的单体保护,往往不能奏效,也达不到保护的最终目的。因此,要特别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古民居、文物的关系十分密切,实施整体性保护,使之成为充满活力的文化空间。 3.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价值观念、经济形式、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科学技术、自然环境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良好的文化生态系统中加以保护,调节并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环境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要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若干个特定区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在保护区内试行灵活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培育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尊重传统文化的社会环境。 三、重点工作措施 (六)普查建档,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嘉兴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摸清家底。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配置电脑、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机、扫描仪等现代技术设备。普查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普查设备的使用技能,按照“全面普查、广泛采集、确立重点、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工作要求和统一的格式,分别建立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社团(队)、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缺失。
通过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和科学论证,抢救和保护一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断充实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定期将其中较为重要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继续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文化生态相对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对当地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实施可持续保护。
(七)加强扶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凡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确定并命名传承人(传承单位)。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建立相应的传承基地或传承教学基地。出台政策,鼓励传承人(传承单位)开展传习活动,使之后继有人。对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趋于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的高龄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实施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政府补贴,扶持资助他们通过带徒传艺、举办相关传习班等形式培养新一代传人。给予学习者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国办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权利。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开设相关课程。市、县、镇三级要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当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民间文化艺术节活动以及各种民族民间文艺汇演、比赛、展演、博览会。
(八)展示交流,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运用先进、科学的保护方法,将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起来。采用数字化展示手段,结合实体模型、专题展览等各种形式,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以及高效的保护监测、预警体系,使之成为集全市各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丰富、展示手段最先进、服务最广泛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通过建立一批各级各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使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而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和展示。至“十二五”期末,努力使我市90%以上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充分展示。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让嘉兴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联姻,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俗旅游的吸引力,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向群众、走上舞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文化需求。
(九)开发利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现文化保护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互动。 1.做大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是一个地区的名片,做大做强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地区知名度,铸造竞争力,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1)举办好每年一届的中国·嘉兴端午民俗文化节,把嘉兴打造成为全国有影响的端午民俗文化展示地。(2)举办每年一届的“文化遗产日”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3)以南湖区七星镇龙舞、秀洲区新塍元宵庙会、嘉善县陶庄镇打莲厢、嘉善县丁栅镇嘉善田歌、平湖市林埭镇龙舞、平湖市广陈镇钹子书、海盐县秦山镇滚灯、海宁市斜桥镇皮影戏、海宁市硖石街道硖石灯彩、海宁市许村元帅庙会、桐乡市洲泉镇蚕花胜会、桐乡市石门镇三跳等民间艺术之乡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基础,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特色,形成品牌效应,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努力挖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民族民间文化与旅游观光业的结合度,形成各具特色的民间艺术旅游区块。(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相结合,开发系列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产品。(2)充分运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艺术,开拓旅游项目,加强包装和宣传,形成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有效地聚集全市乃至全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商贸展览活动,将民间艺术融入风情旅游之中,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提升景区的品味和效益。 3.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传承为核心,以产业为纽带,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弘扬传统文化。重点抓好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的建设。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吸引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
(十)加强研究,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重视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健全保护工作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建议,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每年设立一批课题、项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方式、保护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 按照“统一软件、统一目录、统一分类、统一格式、统一质量”的工作标准,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创建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搞好数据库的硬件、软件建设及建库工作。结合各镇(街道)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一体的,逐步覆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数字网络,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良好的信息共享环境。
四、保障措施 (十一)组织保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专家人才队伍,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主体,落实相关责任。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形成分级管理,相互协调,上下联系,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2.专家指导,规范管理。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机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规划,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方面,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全面系统地收集分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各级保护工程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3.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在涉及文化工作的考核中,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票否决制。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 (十二)政策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各级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引导,以执法为保障,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立体化的保障机制。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管理办法、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县(市、区)要根据省、市规划和各地历史条件、文化条件、自然环境和因素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长期规划。对列入市级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均要制订具体的保护计划、工作重点、完成期限和保护措施。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引导。各级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扶持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政策,依法征收和管理资源开发补偿费。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十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本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社会化融资渠道,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互推机制。 1.加大投入,统筹运用政府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设立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日常运作,对市属非遗名录项目及列入市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的补助,非遗保护研究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民间艺术家的扶持表彰,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非遗成果编纂、数据库建设等。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制度,加强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提高效益。 2.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采取建立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取得合理回报,积极争取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鼓励社会赞助,吸纳民间资本,设立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 (十四)机制保障。各级要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队伍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1.健全机制,建立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保护工作的决策机制。市、县两级要适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力量,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同时要在镇和街道培养和建立一支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业余保护员队伍。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积极鼓励发展各类民族民间文化协会、文化遗产保护理事会等民间团体,发挥其积极作用。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全体民众关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3、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扩大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和群众以适当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价。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 (十五)实施保障。为确保该规划的顺利实施,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年度行动计划,分解落实非遗保护阶段性工作任务,并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加强跟踪分析和具体指导,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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