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6 16:5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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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嘉人大常发〔2015〕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必须坚持“本人自愿、对我友好、诚实守信、贡献突出”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作为“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对象: (一)在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中贡献突出的。 (二)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国家统一,促进港澳地区与内地交流,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管理人员,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被推荐人在嘉兴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类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或相应人民币以上的; 2.经认定为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等;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相应人民币以上的。 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项目的,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要求。 (六)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七)为发展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1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九)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4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办申报;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嘉兴市荣誉市民”推荐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经综合平衡后,提交“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证书》。 第五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逢单年),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其中,推荐工作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先生(或女士):经嘉兴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授予您为嘉兴市荣誉市民”字样。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相关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或重大经贸活动时,适当安排嘉兴市荣誉市民参加。 (二)每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嘉兴市荣誉市民对嘉兴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在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嘉兴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落实,市台办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归口做好嘉兴市荣誉市民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10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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