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6 15: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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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15-2017年)实施方案 为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不含“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三城一市”、“两美”嘉兴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主题,以促进小微企业提升壮大、增强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强化改革撬动、创新驱动、产业联动、结构调动、科技推动、品牌带动,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嘉兴经济升级版和发展新引擎。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小微企业的成长,形成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培育、成长、升级的梯次发展格局。具体目标任务是: ──着力培育和重点发展新兴行业,全市新增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七大产业小微企业10000家。(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3000家。(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持续推动“个转企”工作,重点引导和支持2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50%。(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大力扶持“小升规”,新增 “规上”、“限上”企业2200家(其中“规下”工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升“规上”1150家,“限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升“限上”1050家)。(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加强科技、金融、人才等发展要素的支持,组织3000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引导科技型创业企业健康发展,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600家,总量达到2000家。(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推动270家小微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30家企业实现融资规模超3亿元;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过5亿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培育100家小微企业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深入实施“三名工程”,新增小微企业着名商标10件,新增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10家,新增省级以上“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小微企业10家。(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300场。(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举措 (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小微企业准入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突破口,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放”和“减”的力度。全面实行目录清单外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或备案)和企业独立选址高效审批改革。深入推进和落实企业登记“先照后证”、“五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加快实现“一照一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明确产业发展导向,优化小微企业引导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动态名录,分类明确扶持重点,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库和新设企业活跃度档案、七大重点产业企业档案、重点区域企业成长档案。重点引导小微企业从事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深入实施“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四换三名”, 完善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合理转移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和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 (三)着力推进主体升级,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推动小微企业提档升级。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建立“个转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通过定向建设、改造提升、盘活存量等举措有效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积极运用特色楼宇资源拓展“众创空间”,推动以“园中园”形式构建浙商回归承载平台。依托泛孵化器、创业园等平台推进服装、毛衫、家纺、箱包、紧固件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依托特色小镇建设,加快形成“基金小镇”、“巧克力小镇”等新亮点。深化“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各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法律顾问等服务。依托“品牌战略”、“电商换市”、“质量强市”等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提升发展。 (四)强化金融支撑力度,拓展小微企业资金保障。全面落实嘉兴市普惠金融三年专项行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投保联动、商业性担保公司再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实施和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制定出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产业基金运作,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探索设立各类专业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公共融资服务网,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规范服务。建设专项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储备资源库,推动小微企业借助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为重点的区域资本市场实现快速成长。以“商标质押百亿融资行动”先行先试为契机,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形式的资产进行质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五)加强科学技术对接,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对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实施“115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市科技企业培育专项行动”等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科技人员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创业资本与科技成果、创业人才的对接。鼓励小微企业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结合。 (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行政处罚信息的社会公示。加快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重点建立全市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融资贷款、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无证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落实。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和市工商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协调领导机制。 (二)强化工作考核。建立全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三年成长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及市直属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地要建立县(市、区)对镇(街道)的考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个转企”的奖励政策。市财政每年根据考评情况对工作成效显着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财力性奖励补助。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对照目标,提出具体实施细则,排定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主动配合,认真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四)保障政策落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配套政策和细化措施,梳理汇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类政策落实。要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范例和典型模式,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成长工作的宣传,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当地“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顺利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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