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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09: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1日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

        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南湖区、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区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的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是指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之一的房屋;改变用途房屋是指登记事项与现状不符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规划、房屋登记、建管、征收、市场监管、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处理意见进行补偿。具体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指定。

        第五条 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工作。

        (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房屋的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部门对建筑物的认定意见,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改变用途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和性质等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四)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测绘成果的备案;对规划、国土部门的认定结果出具产权认定书。

        (五)建管部门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筑结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意见。

        (六)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改变用途房屋的工商登记情况出具证明。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户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摸底登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并留存影像、图片资料,固定证据,提供详细清单等。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地点填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与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造、居住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具结书。

        房屋征收部门对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属于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和相应报刊上予以公示。

        改变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在《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调查时间、地点填报《改变用途房屋情况登记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有效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商业用途延续的有关资料等材料,并出具具结书。

        (二)勘验取证。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摸底情况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勘验,收集和固定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证据。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除外)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情形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经规划审批的建筑可视作合法建筑,由房屋登记部门按认定结果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产权认定书。

        1990年4月1日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可视作已经规划审批建筑。

        1990年4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建成的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部分可视作已经规划审批建筑。

        1990年4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合法取得规划审批意见和按规划要求进行维修的已建成的建筑,可视作已经规划审批建筑。

        1990年4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虽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使用期限届满后未拆除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在相应报刊上予以公告。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确定权利人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改变用途房屋情形由规划部门出具改变用途房屋认定结果;国土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认定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工商登记情况。

        第八条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所有权人不明确和改变用途房屋的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应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已出具产权认定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但在同一征收范围内,若已享受奖励或有多处认定为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其认定部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2.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补偿决定依法由公证机构提存保全,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自行提取。

        (三)改变用途房屋应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区分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扣除原用途与实际用途的出让金差价款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可按商业用途评估,同时扣除原用途与商业用途的出让金差价款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住宅改为商业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用途评估补偿的,其实际用作商业部分房屋面积的商业用途评估价(扣除相应的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与住宅用途评估价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偿给被征收人。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对“住改商”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满5年(含)以上的,根据其实际用作商业部分房屋面积的商业用途评估价(扣除相应的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与住宅用途评估价的差价,结合连续经营时间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5月22日《关于协助停办停业建筑(临时建筑超期)有关证、照的通知》(嘉拆违办[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的80%;2000年5月22日《通知》发布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至今的,补偿差价的60%。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扣除。

        第九条 申请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偿,并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未经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的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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