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07 15: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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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现就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模式,推进“泛孵化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 “泛孵化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延伸和拓展,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是通过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促进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向前后两端延伸,推动其提升转型;二是由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资金、闲置土地或空置的楼宇、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承接科技孵化功能,建设孵化机构。政府对符合条件、纳入统一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及其在孵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泛孵化器”建设是孵化器建设发展模式的新探索。推进“泛孵化器”建设,有利于推进现有孵化器完善功能、提升水平,并输出其管理和运行模式,拓展孵化器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更多社会力量、企业主体参与孵化器建设,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以培育科技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目标,以切实强化“泛孵化器”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催生作用为抓手,坚持“企业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方向,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创业、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良好氛围,着力打造充满活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孵化器集群。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孵化器建设。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泛孵化器”建设发展模式。 3.协同发展。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孵化集群,着力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形成各类孵化机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4.产业集聚。按照“特色明显、重点突出”要求,鼓励“泛孵化器”结合各自发展实际,合理选择发展产业,形成各自发展特色,逐步实现产业集聚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泛孵化器”建设探索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模式,一是破解传统企业转型升级难问题,盘活闲置楼宇、厂房等资源,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科技型企业,加速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是打破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空间制约,输出先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以租赁、合作、委托等形式,建设多元化、网络化、集群化、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网络体系,力促具有较强实力的专业孵化器先行先试,打造一批专业特色鲜明、孵化功能齐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群,并逐步推广到全市,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嘉兴经验。 (二)具体目标。推进各类孵化机构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市孵化机构达到5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5家以上,拥有孵化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科技企业培育,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形成初创、领先、领军和领航的进阶式发展模式,到2020年,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孵化集群。 按照“优存量、扩增量、创特色、活机制”的思路,通过延伸孵化链、推进创业创新中心和民营孵化器建设,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泛孵化器”建设,构建模式多元、层次多类的孵化集群,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与发展,加速推进经济转型发展。 1.推进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前后两端延伸发展。 鼓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据自身产业定位,腾出一定空间,与大专院校共建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基地,建立创业苗圃等平台,为科技创业者提供零成本办公环境;积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青年科学家、创意设计等人才开办初创企业,进行创业创新活动。 鼓励有实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品牌连锁化发展,依靠其服务模式、孵化经验和运营实力,以租赁、合作、委托等形式共建孵化分园、孵化基地,推广孵化服务品牌、运营模式、管理经验,延伸孵化链,推动各类孵化器扩大规模、增强功能,提高孵化能力,逐步扩大科技企业孵化器辐射面和影响力。 2.推动开发区(园区)建立专业孵化(加速)器。 鼓励各类园区特别是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镇工业园区,通过“腾笼换鸟”、“退低进高”,以国有、集体资本为主,建设新经济园和创业创新中心,并加强新经济园和创业创新中心的科技孵化和企业培育功能。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专业化孵化管理团队和服务,积极完善服务平台,建设与园区重点产业相符合的专业孵化(加速)器,吸引同产业链企业入驻,形成产业聚集,促进园区产业转型提升。争取每个新经济园、创业创新中心和市镇工业园区均与专业孵化器建立紧密实质性合作关系。通过创业创新专业孵化(加速)器建设,使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镇工业园区成为承接孵化毕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集聚发展专、精、特企业的重要平台,成为科技成果本地化、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3.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鼓励各类大型企业、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房地产企业、创投机构等,充分利用其资本、技术、人才、品牌等资源,围绕产品上下游和产业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地产等,创建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鼓励城市楼宇吸引研发机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电子商务、教育培训、科技服务业等业态入驻,创建一批具有高新技术产业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提升发展楼宇经济的水平和质量。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承办或创建孵化平台,对一幢楼宇或一定空间进行招才引智和科技企业孵化培育。 鼓励传统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围绕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场所,吸引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并提供相应孵化服务。鼓励孵化机构举办方和孵化服务管理方以房租、资金等多种形式与在孵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合作,使传统企业先做“房东”、再做“股东”,既盘活存量,又提升产业。 (二)构建公共专业化孵化服务体系。 1.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研发服务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初创阶段科技企业集中的地方,初创企业在研发条件、测试手段、产品设计等诸多方面面临困难。充分利用浙江清华研究院、中科院浙江院、嘉兴学院、中国电科三十六所等本地科研机构的技术、设备资源,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支持,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其成活率。针对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满足企业共性需求为主,个性化需求为辅,建设开放、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与技术支撑平台。 2.加强金融服务与合作,构建投融资服务平台。 以建设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充分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南湖基金小镇功能优势,综合运用创业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多种金融手段,改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多形式、多渠道金融保障。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种子基金、天使投资等方式扶持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风投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及市场前景看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新三板”挂牌、交易。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改善企业债务结构。积极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源配置功能,鼓励上市公司参与“泛孵化器”建设,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军人才企业等开展并购重组,集聚优势资源,引领产业转型;加大科技支行的科技贷款力度,探索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联动的模式,重点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支持。 3.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构建社会化孵化服务平台。 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构建社会化孵化服务平台。对于自身没有优势的服务项目,孵化器要充分发挥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引入专业化服务。要探索有偿服务的方式方法,为在孵企业提供较高水平和质量的个性化孵化服务,并以此促使孵化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综合孵化功能。 支持孵化器行业协会发展。筹建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孵化器间交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孵化器相关的政府服务可按有关规定委托孵化器行业协会提供。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设立和完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包含归集部分)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原定规模尽快足额到位,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扩大。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更多地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 2.各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每年预算安排“泛孵化器”建设专项,用于孵化器平台建设和服务补助、孵化成效奖励、孵化器采购服务补助、在孵企业融资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以及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财政补助奖励;制订孵化器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年度绩效评估,择优对服务能力强、培育水平高、孵化绩效好的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奖励补助;推广应用创新券,优先支持“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科技保险、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等服务,支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泛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 3.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孵化器内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孵化器符合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地等申报条件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享受相关政策。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省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费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政策。对符合单独供地条件且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供应。大力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支持孵化机构租赁使用厂房。经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性质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孵化机构使用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盘活存量空间,鼓励将部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等改造为孵化机构。 2.优先支持和保障“泛孵化器”建设的用电用能、网络基础设施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增强国有孵化器活力。 1.支持国有孵化器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国有孵化器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转制改革。 2.完善国有投资孵化器考核办法,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及国资控股孵化器的考核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其考核评价体系应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为主要指标。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泛孵化器”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建设、商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合力推进“泛孵化器”的建设。 (二)完善工作机制。依托孵化器协会积极推动“泛孵化器”建设,由孵化器协会承担“泛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的评价评估、统计、委托、融资、创业导师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其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完善评价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孵化器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泛孵化器”建设评价考核体系,提高对孵化机构评价的科学性,完善对各级孵化器的推荐认定工作程序,对各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泛孵化器”建设健康发展。 七、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二)本意见自2015年12月3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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