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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7 16:2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防控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等要求,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畜牧业转型发展总体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基本原则,全面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底,各县(市、区)工业化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与之配套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全面建立,无害化处理奖补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工业化处理设施建设。

        1.科学采用无害化处置技术。按照“生物安全可靠,环保排放达标,建设投资合理,运行成本可行,操作方便安全”的总体要求和“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目标,参照农业部和浙江省有关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从焚烧、化制、碱解和生物处置中合理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技术。鼓励开发、应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新技术和新设备。

        2.加快工业化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区域养殖总量及分布、交通状况和环境影响等综合因素,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加快县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方案要求,每个县(市、区)建设1座县域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工业化处理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后,逐步淘汰公共无害化处理池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3.鼓励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自建处理设施。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可以自建符合技术要求的小型工业化处理设施,对养殖、屠宰加工过程中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要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91号)要求,自行建设或配备相应的暂存病死动物冷藏设施,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工业化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切实履行生产经营主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定义务。

        (二)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体系。

        1.合理布局病死动物收集点。按照“就近、便利、易防控疫病传播”的要求,养殖密集区以村(社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镇(街道)或连片村(社区)为单位,布局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点,配置相应容量的冷库或冰柜。收集点应当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有警示标志。

        2.组建收集处理队伍。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组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备相应的收集、处理人员。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养殖分布、养殖户数和畜禽总量等实际,建立与之匹配的收集队伍或委托专业收集营运单位,落实病死动物收集点专门管理人员。在现阶段,养殖密集区可以村(社区)为单元,组建病死动物收集队伍。

        3.配置专用收集设备。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单位要根据其处置规模及服务范围,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用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或包装袋)以及消毒防护设备等。专用运输车辆参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配置。

        4.规范收集处理流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服务范围内病死动物从收集点到处理中心的数量审核、收运、无害化处理和台账管理等工作。收集点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点病死动物的暂存管理、养殖户病死动物信息受理登记、相关联络和台账管理等工作。镇(街道)、村(社区)收集队伍负责将辖区内病死动物收运到收集点。养殖户要主动向收集单位报告病死动物情况。

        (三)全面落实补助和奖励政策。

        1.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规定的补助政策,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规范补助申报。鼓励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相结合,完善联动机制,提高参保率。

        2.落实对养殖户的奖励补助政策。在集中收集处理模式下,对主动报告、送交病死猪的养殖户,根据猪只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

        (四)扎实推进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动物疾病防控体系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进一步充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履职需要。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在协助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推进管理制度建设。县(市、区)要制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办单位要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队伍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收运、处理工作,提高收集到位率,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其责任区域和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3.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以动物追溯标识为载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户基本信息、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全程可追溯和动态化监管。处置单位和收集点要安装监控设备并联网,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时远程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安装监控设备,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五)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行为。

        1.加强对违法弃置病死动物的清理与查处。对违法弃置在河、湖、荡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组织打捞并运交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处置。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道)组织清理并运交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处置。农业经济部门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溯源查处力度,依法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查处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行为。农业经济部门要加强养殖环节动物防疫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用肉单位检查,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情况,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的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财政投入。要积极争取相关项目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效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经费。要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补助资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要落实病死动物收集点的运行和管理经费。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用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向养殖场(户)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其科学养殖水平和主动防控意识,从源头降低动物死亡率。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病死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告知责任主体,增强其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要多渠道开展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监管的群防群控长效机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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