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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4年度 > 2014年第1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6: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嘉兴市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对全市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

        (二)整治目标:2013年完成整治任务的10%,2014年完成整治任务的70%,2015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进度安排:

        1. 调查摸底(2013年12月~2014年1月)。各地完成辖区内燃煤(含水煤浆)、燃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的排摸登记工作,确定淘汰和改造对象,制订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考核办法和保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2.整治改造(2014年2月~2015年10月)。各地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整治工作,铺设供热管网、天然气管道,拆除或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边整治边巩固。

        3.整治验收(2015年11月~12月底)。各地对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单位进行验收,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限期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整治要求

        (一)对未经审批的工业和生活锅炉,依法一律取缔、拆除。

        (二)对虽经审批,但处于禁燃区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限期予以拆除或改造。

        (三)对经审批,且处于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限期予以拆除。

        (四)对经审批,且处于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通过鼓励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方式,逐步予以淘汰。

        (五)对经审批,在处于上述区域范围之外且无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工业和生活锅炉,通过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嘉兴电力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加强对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制订验收和考核办法。

        (二)加大指导监管力度。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淘汰后的注销、新建清洁能源锅炉项目的审批、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等工作,制订锅炉淘汰、改造工程和天然气使用价格等资金补助政策。纳入整治范围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认真制订本单位的整治方案。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督促企业加快整治进度。要加强整治后的督查,防止变相保留或重新起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现象。

        (三)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向上争取天然气的供应配额,解决当前供气量不足问题。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对小锅炉相对集中的区域要抓紧制订天然气主管网建设计划。研究利用秸秆等生物质材料制作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缓解气源配额紧张矛盾。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小锅炉整治中涉及到的煤改气工程、锅炉淘汰、天然气价格、秸杆综合利用项目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氛围营造和组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天然气使用计划的制订和管理,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价格监管。

        经信部门负责依法督促集中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的关停淘汰:按照有关规定,对按期完成整治改造锅炉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补助。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为锅炉改造单位提供锅炉防火设计的技术指导,并对改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燃煤锅炉淘汰和“煤改气”改造工程的补助奖励和工作经费。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环保审批、烟气超标排放的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整治验收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燃气公司依据规划制订“煤改气”改造工程管网建设计划,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过程中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锅炉安全生产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单位的锅炉不予年检。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责令关停的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小锅炉整治验收办法由市小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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