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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7 16: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决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全面提升生猪养殖水平,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农牧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设施先进、监管长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构建以农牧结合为核心的生态养猪业;积极培育新型畜牧业主体,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生猪养殖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0万头;生猪养殖规模化水平达到85%以上,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年出栏量占比达到52%以上;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30个,市级星级规模场100个;畜牧业经营方式加快转变,培育新型畜牧产业经营主体10个;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全面推广,规模生猪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配套生态消纳土地113万亩。

        三、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积极落实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编制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根据下达的生猪存栏控量指标,科学测算生猪养殖用地规模。同时,要按照农牧结合的要求,督促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或协议对接等方式,配套与养殖场规模相匹配的生态消纳土地,确保生猪养殖用地和生态消纳土地落实到镇、村具体地块。

        (二)依法行政,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实行分类管理。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要力争在2013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要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规划用地、环境评价、动物防疫等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要按规定向农业经济、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其在2015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三)严格准入,有序提高规模养殖比重。按照“总量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对原持有合法审批手续但因区域布局调整被列入禁养区范围的规模养殖场,当地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在规划区内安排相应的畜牧用地。规划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应按规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审核不通过的,限期关闭。积极引导散养户通过组建合作社或参股等形式,在规划区内建设畜牧小区,推进集聚养殖,实行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不断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

        (四)突出重点,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结合我市生猪养殖实际,将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分成四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集约化养殖场(畜牧小区),采用自繁自养方式,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母猪存栏300头以上,面积30亩以上;第二类是家庭农场型养殖场,采用自繁自养或单纯饲养育肥猪方式,生猪存栏500~2999头;第三类是小型养殖场,采用自繁自养或单纯饲养育肥猪方式,生猪存栏50~499头;第四类是生猪散养户,生猪存栏50头以下。规模养殖场技术规范由农业经济部门牵头另行制订。

        (五)多措并举,全面落实生态措施。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完善现有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规模养殖场污水要通过生态消纳土地实现生态循环利用,干粪要通过集中处理制成有机肥实现再利用。对于养殖量较大无法完全实现农牧结合的,可通过沼液运输车实现异地消纳或将无法利用部分并入当地污水管网进行统一处理。有条件的集约化养殖场(畜牧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密集区域要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等方式,建立村规民约,构建社会化有偿服务体系。

        (六)强化监管,严格规范养殖行为。一要建立健全生猪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要按规定向农业经济部门办理养殖场备案手续,并建立生猪饲养、投入品采购使用、动物免疫、疫病诊疗和肉猪销售等档案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二要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向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主动做好疫病免疫、检疫申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等工作。三要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加大对生猪饲养投入品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七)加大投入,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要求,结合标准化建设项目和惠农补贴政策,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标准化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养殖场建设降温保温、产仔栏、自动喂料系统、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提升整体设施标准化水平。鼓励规模养殖场配置成套牧业机械设施,应用计算机管理、数字化信息采集、网络化数据传输等信息技术,提高畜牧养殖智能化程度,实现生猪产品生产过程可控、销售渠道可查、产品质量可追溯。

        (八)培育主体,着力构建新型产业体系。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抱团组建大型合作社或合作联合社,加快培育核心种业企业、统一供精站、核心饲料企业和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等一批新型畜牧主体。深入推进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引导推进“社企合作”、“企校联合”,采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畜禽遗传资源动态评估平台、联合育种创新平台、饲料原料集团采购平台建设,提升产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着力打造畜牧业全产业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和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充实镇(街道)畜牧兽医人员力量,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开展相关工作。要鼓励本地生猪养殖企业在外地建立供应本市的生猪养殖基地。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严格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农业经济部门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的监管和指导,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加强畜禽环保技术应用和减排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及时安排规模养殖场养殖用地。财政部门要安排规模养殖场生态化、标准化改造提升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强化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规模养殖场饲养水平。要大力发展和推广名特优生猪品种,同时要保护好本地生猪品种。要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不断满足生猪养殖新型主体人才需求。要针对养殖各相关环节存在的技术难点,充分开展调研,集思广益,攻坚克难。要积极推广高新科技在生猪养殖中的应用,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提升规模养殖场的科技化水平。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资金扶持力度,其中市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按照各单位生猪减量提质和设施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补助资金。同时,各地要积极创新金融信贷和畜牧保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农业担保公司、畜牧专业合作组织、饲料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共同建立合作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形成金融保障合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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