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0年度 > 2010年第4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加快编制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8: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精神,推动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编制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规划编制。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既是省政府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集聚发展”的内在需要。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高度重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抓好规划编制的相关各项工作,加快完成,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政发〔2009〕27号文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拟落户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具书面相关意见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