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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8 17:0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嘉兴,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集聚,推动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着力在“稳增长、促转型、强平台、重统筹、惠民生、优服务”上抓落实、见成效。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经济工作、就业工作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培育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加快打造“三城一市”、全面建设“两富”现代化嘉兴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全市引育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3家以上,培育2家以上具有一定国内知名度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1个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或集聚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3000人以上,力争每个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企业、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一)着力培育龙头企业。

        1.逐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入选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比例,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对市、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环比增幅超过10%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市、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补贴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鼓励其与本市企业合资合作,外资控股比例可放宽至70%,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企业在我市独资经营。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兴办小微企业。

        1.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从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在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配套,在省风险补偿基础上,市、县(市)财政同比例配套。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三)支持服务产品创新。

        1.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以南湖“基金小镇”为依托,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的创业类人才,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按《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推荐奖励标准给予奖励。2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南湖百杰”暨专业技术带头人奖的,所在当地政府可给予引才机构适当奖励。

        (四)实行特殊人才政策。

        1.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对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

        2.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项目落户地所在的当地政府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所在的创新团队认定为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当地政府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的创新类人才或高层次外国专家,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当地政府给予引进的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外国专家3年共60万元的经费补助。上述人才同时享受《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和市人才发展资金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积极支持。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研究制订,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的举办。

        (六)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人力社保系统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正确界定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竞争业务,分离公益性项目和盈利性项目,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盈利性项目推向市场,全面参与市场竞争。要按照顶层设计、具体管理、公益服务、社会中介等四个层级,明确每一层面的实施主体,加快形成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加强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公共服务品牌,发挥示范集聚效应。

        三、大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工程

        (一)实施供需双方对接工程。充分利用中科院、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以及嘉兴学院等科研教育机构和科创平台的深造培养和孵化能力,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进一步开展“资智对接”,探索高端人才和本地企业合作共赢的创业创新模式,实现资本与人才的融合发展。每年组织一次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知名企业人才供需双方参加的对接推介会,集中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品,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省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培训,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定期召开学校与企业见面会,搭建校企合作对接的信息沟通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实训基地,对企业支付给见习学生的报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实施基地建设推进工程。

        1.鼓励和引导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集聚示范区,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平台。设立产业园或集聚示范区的县(市、区),要加快完善园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为人才长期居住嘉兴提供高品质生活环境,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其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2.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集聚示范区、重点企业建设。在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实施品牌建设推进工程。

        1.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对新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品牌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加大品牌创建推介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活动,对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服务、取得良好业绩的机构,给予相应星级评定,并予以大力宣传。

        2.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经认定,对牵头制订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制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章立制的步伐,抓紧研究制订嘉兴市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化。

        (二)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引导行业自律。指导组建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应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切实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单位组成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协调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市县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信息服务。加快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建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加快实现政府及其所属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提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中的运用能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控,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职业指导系统、远程面试系统,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规范行业统计。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报告和人才统计公报,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专业调查,为产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做好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涉及行业的财政支出,分别由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市科技发展资金、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市人才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支出。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资金补助按从高原则,不重复补助。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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