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8 15: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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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市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本市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与市政府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市司法局根据不同情况,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市司法局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市司法局可以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或谈判活动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司法局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法律顾问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法律顾问组组长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 由本人署名。 第十三条 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法律顾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市政府。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 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 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市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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