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8 14: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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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补充耕地指标 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嘉兴市原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剩余部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4〕59号),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我市将原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剩余部分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为规范做好该指标的使用与管理,现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台账 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级指标管理台账,统筹管理使用。该指标所涉及项目、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的真实性,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核实确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补充耕地项目的图纸、报备号、验收文件、勘测报告等材料。 二、使用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补充耕地指标,主要用于市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补充,重点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使用程序 凡符合该指标使用条件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使用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使用价格 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为15万元/亩。该补充耕地使用资金,由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直接收取。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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