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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