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08 11: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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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含已改制但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原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步伐,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属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着力解决遗留问题,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增强市属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原则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努力解决遗留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程序,完善政策,推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稳步进行。 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稳定出发,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不断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置职工 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等,可按规定采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双缴双保”、自谋职业、离岗退养和重组企业安置职工等形式进行人员分流。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市属企业因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进行职工分流时,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一个月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最高补贴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 (四)提前退休。市属企业实行破产,其职工在法院裁定破产之月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在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五)“双缴双保”。“双缴双保”是指市属破产企业在破产裁定之月、解散企业在方案批准之月,原国有身份且没享受过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政策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缴纳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同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 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上年全省全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按10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同时再按规定缴纳2800元/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自企业缴费之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报销待遇。实行“双缴双保”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双缴双保”协议书》,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证。上述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凭《“双缴双保”协议书》发给《“双缴双保”就业证》。 实行“双缴双保”的职工再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本人和用人单位有意愿的也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由此一次性缴纳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与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对应月份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不能超过上年全省全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自谋职业。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等,凡1984年7月以前参加工作、且不符合离岗退养、提前退休或“双缴双保”条件、重组企业又难以安置的企业城镇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审核同意,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有效证明,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有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能力的企业,可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安置费的总和,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自谋职业必须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职工自谋职业后,企业不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发失业保险金。职工在自谋职业之月起2年后歇业或失业,可办理失业登记,自谋职业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月按规定领取。 职工自谋职业,到达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参加一次性缴费不建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或按月缴费的单统,也可比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以前已办理参保的,可在补缴后享受相应待遇。 (七)离岗退养。市属企业改制后仍继续经营的,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规定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继续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所需经费由企业承担。 (八)重组企业安置职工。市属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的,应积极安置原企业职工,并依法及时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与职工新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不发经济补偿金。重组企业今后若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新老企业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市属企业实行兼并、整体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的,经批准可根据规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 (九)土地征用工的分流安置。1998年年底前直接安置进入市属企业的土地征用工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分流办法,并对照条件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流。土地征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自谋职业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再按进入企业以前农村年限(按学业终结时年龄,但最小年龄从16周岁起计算),每满两年增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助金,增发补助金的农村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或视作缴费年限。1999年1月1日以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土地征用工,按市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市土管局〈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200号)等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发补助金。 (十)土地保养人员的分流安置。1993年及以前,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前,市属企业自行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因年龄较大而未能招工,实行保养并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在企业正常经营或主体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保养人员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时,一次性按当年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标准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提留到75周岁,缴纳给社保部门后,由社保部门统一按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医疗报销按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办法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社保部门在按月发放生活费时再按个人每年缴纳的标准相应予以增发。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如原渠道确无法承担的,在该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中或系统统筹解决。 (十一)退休人员。市属企业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进行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二)其他人员。市属企业精简、遗属人员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流通系统改制企业中精简人员、遗属补助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14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改制前认定的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先进工作者在离退休人员移交时一并按规定提取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月与养老金一起发放。 三、规范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程序 (十三)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等,必须制订深化改革方案和职工分流方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好有关程序。 (十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方案按规定报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再报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深化改革方案批准后,其职工分流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五)市属企业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时,应及时、全面清理职工劳动关系或依法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四、切实保障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资金 (十六)市属企业深化改革的资金,原则上实行分段计算,改制前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改制后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涉及政府承担的部分,可由原企业改制提留资金和企业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性质或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而产生的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解决,仍有困难的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系统联动解困资金解决,再不足的由财政补充解决。 (十七)为弥补整个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资金的不足,今后凡市属企业行政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性质或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而产生的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及市属企业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作为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专项资金,纳入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统筹用于整个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同时,市财政每年再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 (十八)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和“双缴双保”人员,因一次性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含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补缴的视作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缴费至75周岁的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可分3年缴清,首次缴纳数额原则上不得少于应缴额的20%,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予以担保,并与市财政局签订相关协议。其中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的,补缴的视作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确有困难,经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缓缴,并签订有关缓缴协议。 市属企业原改制时计提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在破产、解散时予以结清。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二十)强化市属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的职责,原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本系统深化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本系统企业深化改革、人员分流时,原主管部门(单位)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六、其他 (二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二)原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委(改制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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