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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0年度 > 2010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6: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建委

        (二○一○年一月)

        为规范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4号),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应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

        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根据控规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和用地面积;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布局。

        三、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建成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五、对开发建设单位已自办或出租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幼儿园资产的有关文件、图纸等办理产权所需资料移交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六、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使用调配中,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保证当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杜绝高收费。

        七、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开发建设单位已自办或出租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给予三年过渡期。期间,社会声誉良好的原举办者具有优先承办权。

        八、举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评议的方式确定配套幼儿园举办者,开发建设单位或非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与举办者签订租赁、承办协议。

        九、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十、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按等级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原属民办的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附件:

        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确认书和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8.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9.房屋竣工平面图;

        10.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11.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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