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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7: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

        (2009~2011年)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市教育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农业经济局 市卫生局  市质量技监局 市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各县(市、区)已全部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标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仍比较薄弱,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道路安全隐患仍然十分突出,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现就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嘉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强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促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今后3年的努力,使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道路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百公里死亡率及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成新一轮平安畅通县(市、区)。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加强政策研究与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保机动车与城市交通容量协调发展。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要明确和落实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

        4.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导,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力争在2010年底前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筹集资金,并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制度,更加全面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二)强化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1.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把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关,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挂靠、个人承包、转包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城市建筑散装材料(含渣土)运输作业车辆的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名单。对运输单位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2.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200人以上企业要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

        3.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驾驶培训和考核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检验工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必须取得检验资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质量技监、公安、交通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监管。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步伐。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国省道干线公路、学校周边道路和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及桥梁,及时摸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底数,建立档案。公安部门要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分析和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通报相关部门。

        2.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道路安全隐患,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整治,逐步推进。对三类交通安全隐患实行重点整治,一是未设置中央防撞护栏的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二是道路特别是临水道路存在急弯或弯道反超高、标志标线缺失、行车视距不足等隐患的;三是桥梁特别是农村道路桥梁未与路面同步改造,桥梁的承载力、护栏防撞强度和桥堍安全防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3.继续实行事故多发路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挂牌整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公布一批上年度事故多发的路段,进行挂牌整治。要制订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临水危险路段和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任务。

        4.继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进行重点整治;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实施“亮灯工程”,积极探索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5.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县(市、区)、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6.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构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健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和镇交通安全组织、交通安全工作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派出所、农技服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站等单位的作用,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2.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镇建设活动。将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向镇延伸,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镇建设活动,力争今年30%以上的镇建成平安畅通镇,2011年前80%以上的镇建成平安畅通镇。同时,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企业)创建活动,3年内县道以上公路沿线80%以上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业)要达到交通安全单位的要求。

        3.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4.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改装汽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机动车骑乘人员及行人的劝导,促进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委托镇交警中队代办,推行“服务下乡”模式。对证照不齐的摩托车,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客运整治与规范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5.全面深化“平安农机”建设活动。认真总结近年来“平安农机”建设工作经验,加强对现有“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投入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监理业务规范化。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制度,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投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建设,有效构建、逐步完善“警农协作、信息互通、执法联管”机制,提高农机管理水平。

        6.加强城市和重要集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秩序管理。公安、建设部门要不断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完善交通组织,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努力缓解城市“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建设规划部门要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镇道路基础设施及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建成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五)深化路面行车秩序管控机制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形势的分析,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与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2.加强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企事业单位员工接送车、外省长驻我省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措施,信息采集率要达到100%,并实行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要加强对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和低驾龄驾驶人的管理,挂外省籍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辆信息登记率达80%以上,1年内驾龄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驾驶人终身禁驾等教育惩罚制度。

        3.加强对车辆行驶的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通过对核载9人以上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措施,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对核载9人以上非营业性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等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客运车辆的监控。

        4.加强道路监控网络建设。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道路电子监控、异地罚缴、移动警务系统“三大工程”和经批准的省、市际公安检查站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加快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公安、交通部门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力争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下降10%以上。

        5.加强公路占道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占道养护施工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6.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气象信息监测,并加强监测资料共享。公安、农业、交通、安监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做到人员、车辆、物资、装备、经费“五落实”,并适时组织演练。

        7.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事故急救通讯系统,规范应急反应程序,加强部门合作,提高现场医疗救治、转诊转运等方面的处理能力,力争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8.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经贸、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行、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和处罚力度。

        (六)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1.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2.建立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上报刊、进广播、上电视、进网络,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宣传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经常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并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免费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3.改进宣传教育方法。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以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结合送戏(电影)下乡等载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要通过曝光道路交通典型事故和重大隐患,开展警示教育。要明确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4.加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每年组织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面对面宣传率达到90%以上。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各县(市、区)要制订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分级落实临水危险路段、危桥治理经费。治理经费原则上由临水危险路段、危桥所在道路(桥梁)的归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其中,国、省道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由相关业主负责,县道及镇以下道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行驶记录仪应用监管。加强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切实发挥行驶记录仪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作用。

        (四)建立综合性的道路交通信息互换平台。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机部门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农业(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依法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平安嘉兴”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作,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

        (三)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进展不快、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确保公路无“三乱”,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四)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价工作。根据省里统一安排,每年12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县(市、区)的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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