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8 17: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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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提高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宜居城市建设,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供应机制,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继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房价格波动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研究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制度。 二、切实改善和提高居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旧区老居、危旧直管公房整治改造步伐,切实改善老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鼓励拆迁货币化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房房源。充分利用剩余拆迁安置房源,在保障拆迁安置补偿任务的基础上,可将剩余拆迁安置房源转为政策性用房。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的宣传工作,督促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鼓励居民自住购房需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嘉兴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缴纳的契税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财政补贴(具体财政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六、对市本级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的政策。 八、加强供地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房地产需求状况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指定的各区片开发管理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规定的时序和投放总量做好供地前期准备工作,按时提请有关部门报批和组织公开出让。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合理确定供地的宗地规模和开竣工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度确定房地产开发出让宗地规模。房地产项目开工期限自交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自约定开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的土地,如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土地受让人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一、加强供地批后监管。严格执行嘉政发〔2008〕70号文件,继续实行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时开工、竣工或工程竣工复核验收不合格的,违约金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管理主体单位应按嘉政发〔2008〕106号文件的规定,提高项目报批审批效率,为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创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施工建设和利用土地,如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利用土地,有关部门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有违法闲置土地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嘉政办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政策界限予以处置。 十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开展城市片区综合容积率等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在满足普通商品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着眼于集聚高端产业、高端人才,开发建设高端房产,促进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 十三、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加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住宅建设科技含量,大力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积极实施小区人车分流、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智能化技术等科学措施,鼓励建设高品质、高品位的住宅小区,进一步打造宜居城市品牌。 十四、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鼓励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和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壮大。 十五、鼓励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降耗。房地产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七、积极发挥住房委员会的职能。认真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加快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和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7日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97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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