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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0: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进一步增强投资内生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政策精神,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民间投资规模,全力助推嘉兴“三城一市”和“两美”建设。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公共服务领域是指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领域。其中:

        对经营性领域,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行市场化运作。

        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收费公路和垃圾、污水、固废处理等项目),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和PPP(公私合营制)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普通公路、给排水管线、城市道路、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垃圾转运站、填埋场、交通枢纽等项目),可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后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也可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

        三、基本政策

        (一)特许经营政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根据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二)价格政策。市场竞争充分的经营性项目,可实行市场定价;其他经营性项目,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特许经营项目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

        (三)用地政策。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综合开发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特许经营项目,土地的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连同地上附属物一并移交政府。同时,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四)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省、市各类补助资金以及国外贷款。推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信托产品,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国家、省、市已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浙商创业创新、招商引资等各项支持政策均同等享用,同时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创新引领强、体制机制优、示范带动好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四、进入方式

        (一)以股权形式进入相关领域。民间资本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入股,参与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等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于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以BOT、TOT模式进入相关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BOT模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通过划拨土地来减少投资者成本,或以提供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民间资本的回报率。鼓励民间资本以TOT模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通过提供特许经营权或购买公共服务回报民间投资者。

        (三)以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进入相关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拍卖经营权、承包经营形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运营,通过委托管理形式运营各类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PPP模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构建政府与企业市场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形成政府与民企间伙伴式的合作关系,达到共赢的结果。

        (四)以债权形式进入相关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委贷、基金、信托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偿债制度,确保民间资本的安全性。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民间融资管理机构等中介平台以私募债等形式直接参与基础设施领域。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统一公开发布我市拟引进的民间资本项目并组织推介,同时负责制订民间资本参与项目的定价机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回报补偿机制,细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市国资委负责细化落实监管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方案,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多元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相关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任务,研究制订各自领域的细化支持标准和政策。

        (二)完善投资机制。健全完善民间资本合理回报补偿机制,积极研究探索项目捆绑开发、政府补贴等支持措施,加快建立起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既保证投资人合理回报,又切实降低政府和社会公众负担。同时,研究建立民间资本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项目,可通过合同约定优先股等模式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方严格履约,如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三)加强项目谋划。建立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库,适时召开推介会,向民间资本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加强项目谋划,对民间资本招商、招标项目,明确价格确定及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补贴及政府承诺等投资回报方式,切实提高签约率和落地率。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市级职能部门每年推出面向民间资本有合理回报机制的项目不少于5个,且当年签约落地不少于1个,各县(市、区)也要在上述领域有实质性突破。同时,将民间投资纳入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内容,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职能部门“五型机关”考核。

        (四)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效能。积极实行民间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总责的“代办制”,实施从提出到招商、签约、审批、落地、政策兑现等全过程代办。全面清理针对民间投资的各类政策,为民间资本提供公平、宽松、稳定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我市促进民间投资的领域、发展规划、优惠措施和各地引入民间资本的成功案例等相关信息,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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