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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9 10: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的指导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精神,优化镇村建设布局规划,提升农村新社区规划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要求,以构建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核心引领作用和小城镇带动提升作用,进一步强化历史文化特色村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江南水乡新农村建设,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

        (二)规模适度、突出特色。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强就地城镇化及农民市民化进程,在摸清自然村落现状的情况下合理预测农村人口规模,结合各地发展实际确定村庄布点规模。保护乡村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江南水乡特色和田园风貌。

        (三)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与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相结合,不搞形象工程。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农村新社区建设,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任务

        (一)因地制宜,推进就地城镇化。深化小城镇入户政策研究,鼓励近郊、近镇就近集聚,强化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及小城镇吸引带动功能,推动就地城镇化。把小城镇作为主、副中心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功能组团来规划,做精做优小城镇,推进小城镇产业发展、空间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配套建设,提升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及人口吸纳能力,着力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承纳农村人口转移集聚的主要载体和网络型大城市建设的关键节点。

        (二)分类推进,完善新社区规划。要把握好农村人口的迁移趋势,鼓励农民进城镇安置,进一步优化农村新社区的规划布点。农村新社区要侧重居住和基本生活功能,充分利用城镇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资源,因地制宜、优化布局、传承文化,科学确定新社区的选址、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原布点规划已经确定且已启动建设的农村新社区,要根据农民意愿,注重布局优化、配套完善和规模合理;原布点规划虽已确定但尚未启动建设的农村新社区,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农民意愿,进一步从选址、规模、产业布局、交通条件等方面,予以调整或优化。

        (三)尊重历史,保护传统村落。在优化农村新社区布点规划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既有传统自然村落的保护和延续。城镇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传统自然村落,可结合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考虑把现有规模较大(一般不少于50户)、自然生态风貌较好、村民留守意愿较强的自然村落作为规划点予以保留,并在村庄规划建设中,充分利用现有村落的内部空间和土地资源条件,完善设施配套、优化空间布局、增加集聚户数。

        (四)传承文化,建设美丽乡村。深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912-2014),突出江南水乡特色,提升农村新社区的规划建设水平。要因地制宜,不能做简单地“推倒重来”式的新社区规划方案,根据自然区位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河网水系,延续原有乡土自然景观;要优化布局,新社区规划摒弃单一的、“大饼”式的块状布局,采用多样化的规划手法和开放型组团式布局形式,创造良好的江南水乡人居环境;要传承文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文化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的要求,严格保护历史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风貌特色鲜明的江南水乡特色文化村落,保护好有特色的水乡民居、古树名木、古桥等原生态文化遗存,展现江南水乡特色;要多方案比选,不能只满足于对原来板块状、兵营式规划的修正,放开手脚、拓宽思路、创新理念,进行多方案比选,好中选优;要完善配套,从方便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的要求,配套完善农村新社区的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社会事业、教育文体、公共活动等各类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五)多规合一,推动科学布局。要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布局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城乡交通规划、城乡供水规划、城乡污水处理规划、防洪防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农业生产、生活居住、生态控制等区域,在规划层面保证土地利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相互协调配套,实现村庄布局、土地利用和建设时序的协调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一线调查。优化完善村庄规划工作前期调研,编制村庄规划前要深入到村、到组、到户,全面了解村民生产、生活、就业、居住取向,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把握村民真实需求,系统梳理村庄建设近、中、远期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内容和深度。

        (二)注重广泛参与。建立优化村庄布点规划方案的公众参与流程,加强农民意愿征求、听证公示等环节,提高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积极性。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实现规划编制前期、中期、后期过程中对村民意见建议的广泛征询,力求规划契合实际。规划经报批后要向社会公开,把规划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提高规划执行的约束力和自觉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注重督查指导。各地要深入辖区各镇督促指导村庄布点规划优化完善工作,及时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村庄布点规划完善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村庄布点总体规划需报市政府审批。要认真组织开展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建立建设、国土、农办(农经)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规划审核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意见,以镇为单位组织开展规划布点优化完善工作,推进规划保留村落的规划设计,举办村庄规划培训,提高规划保留村落的建设、管理水平。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进村庄布点规划的优化完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经济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基层开展村庄布点规划的优化完善,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强化政策指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政策研究,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合理利用内部存量空间;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引导向规划点集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实施农村综合项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推进集聚建设。加强不同类型建房政策分类指导,其中规划新社区及保留村落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村庄整治提升规划建设实施;近期撤并村落除未列入当年度撤并实施计划的危旧房维修外,一律不得翻建、新建、扩建;远期撤并村落一律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确需维修、翻建的,要经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后实施,且规模不得扩大。

        (四)强化要素支撑。针对不同类型村庄实行不同的奖励补偿机制,引导向城镇及新社区集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美丽乡村和农房改造建设,重点支持规划保留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建设,增强集聚吸引力;对列入中远期整治村落的基础设施要予以保障。各地要加强用地空间保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规划修改,根据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空间,重点强化近5年内刚需建房用地保障;科学分析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与村庄建设用地的关系,优化完善各镇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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