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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9 10: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就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将在规定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政府已经批复同意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也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规定区域内继续行使。

        二、划转时间

        自2014年9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统一划转至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其他事项

        (一)划转后,原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省编委办批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分步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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