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9 15: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以及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工作经验,形成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四)责任分担。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三、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 (三)市编委办。依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 (四)市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五)市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 (六)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积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七)市司法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市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保障工作。 (九)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十)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一)市卫生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十三)市妇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总体计划。 (十四)市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询问、查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十五)上海铁路局嘉兴客运站。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火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妇联、市残联、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将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场所设施配备到位、机构编制配制到位,确保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关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意识。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