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 |
发布日期:2022-12-09 15: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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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以下简称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禁烧区范围: (一)市区天然气覆盖区域。 (二)市区集中供热供气区域。 (三)市区二环区域以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烧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烧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烧区并予以公布。 五、市财政、工商、质监、城管、卫生等部门及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组织保障,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供气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超过0.5%、灰份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硫含量超过30mg/m3、灰份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煤气。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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