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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1年度 > 2011年第1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0: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10〕2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危化品企业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县级[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下同]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市、县、企业三级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形成全面完善的危化品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间的沟通和衔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

        1.建立健全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不可缺少的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具有位置就近、情况熟悉、施救及时等优势,可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供辅助支持,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政府命名了“市民防嘉化化学事故应急特救队”,作为处置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大型危化品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中小型危化品企业也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建立健全危化品企业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网络体系。危化品企业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是处置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是防范和应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力量。各地要整合区域内危化品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依托大型危化品企业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其平时为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服务,应急情况下服从应急指挥,承担专业应急救援任务的作用。要加强应急管理网络建设,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龙头,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快速处置、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应急救援能力要基本满足当地危化品生产安生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3.建立健全危化品企业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危化品企业市级应急救援基地是交流、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场所,是防范和应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在去年市政府命名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为“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标准、工作任务、应急能力、物质储备等内容。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在装备、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应急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主导作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深化危化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督促和引导企业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危化品企业都要建立应急预案,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简明扼要、挂牌公示。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0〕25号),明确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使预案的制定过程成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全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的过程。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各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综合应急能力;督促危化品企业聘请专家对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通过企业综合、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及时做好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和可行性。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将危化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危化品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相应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着力提高公众防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健全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危化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间的沟通和衔接,全面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各级各类应急队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要健全危化品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跟踪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区域、多单位和多支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预案,增强安监部门、综合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间的应急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59号和浙政办发〔2010〕93号文件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宣传发动、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全面推进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各地要将加强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议程。要结合实际,明确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数量和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以满足本地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使用、调用的工作机制,建立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协调配合、应急联动以及区域间联防联控的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专业应急队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要在重点危化品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推进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应急队伍整体建设。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指定承担危化品专业应急救援任务的企业或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各危化品企业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切实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培训演练,发挥救援效能。各地要根据危化品领域的行业特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托省应急救援中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应战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危化品领域易发事故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或综合性演练。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本企业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按照组建企业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筹集渠道,确保应急救援需要。同时,要制定并落实应急救援队员的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等政策,稳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考核检查,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要不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技术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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