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9 11:0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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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和一些重要制度,并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教育,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通过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施行的有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施行前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2月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有关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已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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