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9 17: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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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以及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治超工作成果,扎实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平安嘉兴”建设,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1.公路管理机构: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固定检测站(点)开展流动巡查,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增加上路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建立路面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协助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依法卸载和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相关监督机构。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型桥梁和危桥的管理,建立桥梁限载标志动态管理机制,严禁超限车辆和超过桥梁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督促管理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防止事故发生。督促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设施。 2.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安部门 1.交警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根据道路具体情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依法查处超载车辆,对驾驶员的超载和闯禁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交警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执法检查时,每一班次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联合执法时负责拦车并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2.车管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3.治安部门:负责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加大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和“车托”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信部门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 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 (六)质量技监部门 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监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化学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严禁超载、混装。 (八)物价部门 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九)法制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 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和保畅通的关系。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和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治超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研究制定本区域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各方联动,实现综合治理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治超工作会议,总结布置治超工作,落实考核,奖励先进。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安监、工商、质检、物价、法制和纠风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联合制定治超相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综合治理,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路面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各自职责,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强化流动治超,以点带面,扩大路面执法辐射范围,进一步加大治超执法力度。按照路面治理“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路网的治超监管网络,认真履行公路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保护。 (四)建立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对被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先卸载后处理(处罚),严禁“以罚(赔)代管”。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查到底,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当地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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