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5: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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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火灾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专职消防队的统一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合理布局、快速高效。推进以镇为行政区域的专职消防队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警情,第一时间到场有效处置。 (三)因地制宜、资源统筹。根据镇区域面积、人口、灭火救援出警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的灭火救援体系。 二、工作职责和标准 (一)工作职责。 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在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灭火救援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履行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职能,承担责任区域火灾及灾害事故预案制订、熟悉演练和到场处置等任务,协助做好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工作标准。 1.建队标准。专职消防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并进行日常管理,经市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实行队长负责制。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详细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3〕84)号〕。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全国重点镇应执行一级标准。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镇应执行二级标准。其他镇执行三级标准,也可根据灭火救援出警量等实际情况联合建队,联合建队执行二级标准。2013年,各地20%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建队标准;2014年达到70%;2015年全部达标。 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各地应积极探索完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专职消防队,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负等政策,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扶持力度。 2.人员标准。专职消防队由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班长(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和通信员组成,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在完成“站队合一”的基础上,所有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全职执勤,不得“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或现有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也可在镇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应参与招录工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队员每年必须参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队长(指导员)必须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队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所有专职消防队队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3.装备标准。 (1)专职消防队应独立(或相对独立)建设营房,选址应在辖区内并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等合适位置,库室设置应满足执勤、训练、工作、生活需要。各地应将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纳入规划立项,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2)专职消防队装备配备应达到扑救本辖区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2013年,所有专职消防队要配备消防车并确保性能良好,随车基本灭火器材装备要配备齐全,基本完成350M无线通信网接入和无线通信设备配备,配备2部车载台和4部手持台;2014年,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等装备,配齐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各地至少确定1支专职消防队开展119集中接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综合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对专职消防队接处警系统建设进行全市推广。执勤车辆及各类装备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4.经费保障。各地应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县(市、区)级财政要加大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每年根据当地经济形势适当递增,确保规范运行。专职消防队员福利待遇按照各地出台的地方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执行,确保专职消防队员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着、表现英勇的集体及人员,各地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业务训练、应急救援等行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待遇。 5.完善制度。专职消防队应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内务设置和队员着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队伍的安全稳定。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建立执勤制度,执行24小时工作制,执勤人员在位率不少于队员总数的70%。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专职消防队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每季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1次全面分析,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实行消防队(站)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建设任务。各地要将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平安地区创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建设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对于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自身的职责,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升防范水平。各地要将专职消防队建设与“智慧消防”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妥善处理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者关系,实现资源整合与协同,积极推进专职消防队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和处置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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